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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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范桥下空间使用行为,强化桥下空间使用安全,净化桥下空间使用环境,合理利用桥下空间资源,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或由社会单位管护的跨江大桥、高架桥、立交桥、跨线桥、人行天桥等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城市范围内的轨道专用桥梁、铁路桥梁、公路桥梁不在此范围。

本规定所指桥下空间的使用主要指桥下空间作为临时用途使用,需要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桥下空间利用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下方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可使用空间,不包括河道、铁路、轨道、道路等特殊地形或功能区域。

第四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应遵循“行业指导、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桥梁安全”管理原则。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直管城市桥梁和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负责中心城区由社会单位管养的跨江大桥桥下空间使用的监管。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做好属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

城市桥梁管护单位负责所管养桥梁桥下空间的巡查及管理工作,与桥下空间使用人签定使用合同,监督合约履行情况。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负责桥下空间使用项目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承担桥下空间使用后的直接管护责任。桥下空间使用期间应保证城市桥梁设施正常的养护维修,确保项目不对桥梁安全构成影响。

第五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受限利用、有限使用的原则,保障桥梁运行安全、桥下空间利用有序、桥梁养护维修便利,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环境相融合。

安全第一,在使用城市桥下空间前,应当进行桥下空间使用项目涉及桥梁运行的安全评估,包括建设及使用两个阶段的安全评估,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及项目自身的安全运行。

公益优先,城市桥下空间使用应优先考虑设置桥梁养护所需的配套设施、交通设施、绿化设施,以及能够服务社会公众的公益性设施。

受限利用,桥下空间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防洪、排涝等管理规定,并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充分融合城市景观、功能,不得影响桥梁的正常养护维修和检查、检测。中心城区“两江四岸”范围内的桥下空间利用要符合市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要求。

有限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需严格遵循本规定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目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对桥下空间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在保障桥梁设施安全的基础上,可用于:

(一)市政、环卫、绿化等设施维护管理人员临时驻守、应急保障、抢险物资储备、机具设备存放、作业车辆停放等;

(二)设置园林绿化配套设施,绿化景观带、公园、景观小品等;

(三)设置公共停车场,可以临时停放小型机动车、市政维护和应急抢险专用车辆,具备条件的也可停放公交车;

(四)通过安全评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五)设置文体休闲配套设施;

(六)其他临时使用设施。

第七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封闭桥孔或者其他妨碍桥梁养护、维修、检测的行为。

(二)擅自开挖桥下空间地面、拆改各类管线、设置地下设施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设立用于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或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四)从事危及桥梁安全运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五)使用燃气或明火作业。

(六)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的用途或将利用的桥下空间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主要由桥梁管护单位使用。其他人确需使用桥下空间的,应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向桥梁管护单位提出申请。

利用桥下空间开展经营性项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确定使用人。

第九条 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桥梁管护单位应向桥梁所属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使用报备并满足有关要求。

桥梁管护单位以外的使用人申请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向桥梁管护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桥下空间使用申请表。

(二)桥梁安全保护承诺书。

(三)建设及使用维护方案。

(四)涉及结构安全的,需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抢险应急预案,并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确定安全责任人。

(五)如需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或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审批文件或审核意见。

(六)桥下空间使用涉及开挖基坑、结构加载或卸载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项目,应进行专家评审论证。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认真核实桥梁管护单位提交的报备资料,加强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的行业监管,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督促桥梁管护单位做好桥下空间的管理。

第十一条 桥梁管护单位与使用人签订使用管理协议,使用协议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使用目的、使用情形、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场地费用、桥梁安全保护、日常维护及监管要求、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其中,桥梁安全保护部分应包含使用项目的具体设置方案、安全管理方案、应急抢险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协议期限不应超过5年。协议期满,按照本规定的申请流程重新确定桥下空间的使用。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桥梁管护单位应进行全面清理。

对涉及本规定第七条禁止行为的,应立即整改或清退。对符合本规定的,桥梁管护单位应督促使用人在收到补办手续通知后90日内按要求补办手续。

对违规占用、使用桥下空间的,桥梁管护单位应督促使用人停止占用行为,限期恢复桥下空间原状。拒不执行的,由桥梁管护单位同步向有关执法机关移交执法线索,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因规划变更需要辟建为地面道路,或者有特殊的养护、维修、建设需要的,桥梁管护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提前3个月通知桥下空间使用人后收回桥下空间的使用权,使用人应无条件退出。

当桥梁结构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影响桥下空间使用的,桥梁管护单位应立即通知桥下空间使用人停止桥下空间的使用活动,并做好安全应急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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