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000MB1315207D/2022-001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5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6-02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等系列城市管理工作重要论述,依据《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精细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行政审批

(一)明确审批范围。按照“市管重点、区管属地”,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级重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占用、拆除、迁移审批,中心城区各区负责辖区非市管重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审批,其它区县负责辖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审批。

(二)明确审批事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占用、拆除、迁移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在道路路灯灯杆上悬挂刀旗广告、灯箱广告、媒体屏、监控摄像、喷雾降尘等其它设施,因道路改、扩建,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三)提高审批质量。占用、拆除、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涉及照明设施安全的,申请单位应开展照明设施安全评估。各区县重点审核照明设施安全评估报告、临时照明设置方案、照明设施还建方案等内容。临时照明设施和还建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后,要杜绝出现照明暗盲区,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城市道路照明质量管理

(四)开展照明质量检测。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相关标准,各区县应对辖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照明开展质量检测。对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亮灯率每月出1次巡查报告,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隧道、下穿道照度值、照度均匀度每年出1次检测报告,支(次)干道每两年出1次检测报告,临时照明每月出1次检测报告。各区县每两年出1次辖区道路照明质量综合报告,对检测不达标的道路照明要编制整治计划并纳入整治,确保照明质量达标。

(五)消除城市照明暗盲区。各区县应对辖区城市道路、城市隧道(下穿道、地通道)、学校周边等照明暗盲区及时整治。对新(改)建道路照明设施未同步建设或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应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完善,确保新(改)建道路装灯率、亮灯率达到100%。

(六)统筹树与灯的关系。道路照明周边绿化布置需满足《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相关规范,灯杆与高大乔木中心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米。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树木可采用修剪遮挡光线的树枝、修改灯具安装方式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方式,保证道路照明质量。

(七)着力临时照明管理。因工程建设影响道路照明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临时照明设施。在临时照明设施运行期间,各区县要定期对临时照明效果、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临时照明质量不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监督整改,确保临时照明设施安全规范。

(八)注重隧道照明质量。隧道照明应参照《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100米以上城市隧道照明全天亮灯,并根据洞内外光线进行智能调光。各区县要配置应急照明设备,科学选取隧道壁挂板(涂装)材质,保持隧道内清洁,加强隧道内排风,确保照明质量。

三、完善城市道路照明智能控制

(九)建设智能控制系统。各区县应建立道路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根据行业、信息技术发展实时更新智能控制系统功能。合理布点智能控制终端,利用智能控制系统开展照明设施故障巡检,提高巡检频次,提高故障处置效率。中心城区重点节点、路段道路照明智能控制全覆盖。各区县要加强辖区社会单位管辖的道路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建设管理指导,有条件的可逐步纳入区县道路智能控制系统统一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智能控制率。

四、提升城市道路照明维护水平

(十)建立完善制度。各区县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照明维护及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活动保障制度,第三方服务考核制度,临时照明监管制度、白天送电维护备案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设施运行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保证维护质量、照明效果。

(十一)提高维护时效性。各区县要提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能力,通过“技防+人防”,立足道路照明智慧管理平台,加大运行巡查力度,及时排除故障隐患,快速路、主干道照明故障应于24小时内处置,支(次)干道应于48小时内处置。维护作业要做到“快进快出”,原则上不得在白天上下班高峰时段进行,不宜“白天送电”维护,维护作业应尽量减轻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十二)科学启闭路灯。路灯启闭应采取智能控制方式,各区县至少设置一个光控监测点,城区范围50平方公里以上的需增设一个监测点。自然光照度值统一以低于50勒克斯开启、高于30勒克斯关闭设定。中心城区部分重要路段应预留人工干预空间,实行“人工+智能”管理模式,让城市更有温度。

(十三)做好重大活动保障。重大活动前,各区县要编制照明保障方案、落实保障责任、制定应急方案,并做好应急保障物资储备,提前排查辖区照明设施。重大活动中,坚持值班值守,市、区县建立协同保障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处理相关问题,对照明设施运行强化督查,对发现的故障及时督促处理,确保活动效果。重大活动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及时总结经验,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

五、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

(十四)规范移交管理。道路照明项目竣工后,各区县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移交前,应组织踏勘现场,核实相关资料,并逐一核对移交资料,严格核实重要照明设施规格、型号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列出详细清单并督促整改。交、接双方要建立维护管理联动机制,杜绝建设管理脱节。对于已投入使用尚未完成移交的道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及要求组织实施日常维护管理,对于已移交且在质保期内的道路照明设施问题,移交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并明确整改期限,接收单位予以监督。

六、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组织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组织领导,督促辖区社会单位落实相关城市道路照明标准规范,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规范有序运行。落实维护管理经费,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十六)严格考核督导。各区县要对标现行城市日常管理工作考评相关标准,查找不足、强化措施、落实整改,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巩固工作成果。市城市管理局将加强对区县城市照明设施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严格执行每月对区县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及时反馈工作问题,切实促进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文件下载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