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目前,重庆市通过建立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建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信息系统,形成日常检查、联合督导工作机制,初步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但是,在体制机制、企业管理、设施配置、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仍存有不足。近年来,建筑垃圾总产生量的增加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实施,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方面做出了较大修改。在落实上位法、解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问题以及提高管理法治化等诸方面的要求下,重庆市需要形成系统成文的建筑垃圾管理性文件来指导实践工作。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排、资源化利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城市管理局先后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法制网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市级相关单位的意见,邀请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评审委员进行专家论证,重点参考了浙江、江苏、陕西等省份以及上海、广州、北京、福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管理办法。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本办法,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一条。
第一条目的依据: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排、资源化利用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业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规定共同做建筑垃圾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建筑垃圾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建筑垃圾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
第七条规划编制: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配合辖区人民政府推动落实辖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
第八条源头减量:明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第九条分类收集与存放: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要求。
第十条产生许可:建设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第十一条装修垃圾: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拆除垃圾和居民自建房垃圾:拆除垃圾和居民自建房建筑垃圾按照装修垃圾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泥浆运输:工程泥浆应当经过干化处理后才能外排进入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的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义务:明确运输单位义务。
第十六条处置许可: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应当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第十七条出入口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出口应当进行道路硬化等。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义务:明确运营单位义务。
第十九条混合垃圾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无主建筑垃圾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接收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资源化利用:倡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结合建筑垃圾种类、物料特性和处置工艺实施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再生产品推广: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价格由市场调节。
第二十四条标准制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联合监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
第二十六条现场检查: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应提高数字化监管水平。
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探索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约束机制建设。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安全监管制度。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