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适用于哪些情形?
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的空间规划、设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行道附属设施是指占用人行道地上或地下空间而设置的各类附属设施,按照配套建设及功能属性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设施(同步人行道建设,优先配套的设施):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照明、交通监控、消防、轨道站、公交港、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地名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无障碍设施等。
二类设施(后期增设,提供可选服务的设施):环卫设施、广告、座椅、直饮水、隔离设施、管线配建箱体、5G基站、固定亭棚屋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其他监控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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