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经开区建设服务中心,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市交通开投集团,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确保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检测。
第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为安全检测责任人。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责任人开展安全检测工作。
第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安全检测。安全检测责任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安全检测工作,并向有管辖权的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新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可以在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的次年开始开展安全检测。利用已有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办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的,应提供该设施当年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第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相应检测资质,应当配备具有户外广告安全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齐备的安全检测作业工具。
第六条 接受安全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性能、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对照相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检测机构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时,应当收集该设施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开展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基础。包括基础或者被依附体外观状况检测,钢筋外露及其锈蚀状况检测,地脚螺栓或者锚固件拧紧程度、防松措施及其锈蚀状况检测,支座与基础贴合面状况检测,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
(二)构架及连接。包括构架尺寸及其标高测量,材料截面尺寸测量,构架垂直度及水平位移检测,杆件变形检测,构架或者杆件焊接状况检测(对接错位、节点焊缝质量),连接螺栓状况(拧紧程度、防松措施)检测,法兰贴合面间隙状况检测;
(三)面板及维护。包括底板、面框及其固定检查,灯布、扎绳管及其固定检查,显示单元固定状况检查;
(四)结构防腐。包括构架或者杆件锈蚀程度检测,涂层厚度、剥落及风化程度检测;
(五)电气及照明。包括电气控制箱容量匹配及规范性检查,架空及埋地电源电缆设置状况检查,灯具、灯架接地及其固定检查,电线、电缆绝缘性能检查,导管、接线盒状况检查,接地措施和绝缘电阻值检测;
(六)防雷接地。包括防雷装置完好性检查,接闪器连接、锈蚀状况检查,电涌保护器(SPD)状况检查,接地电阻测量。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进行结构复核:
(一)未提供结构设计资料的;
(二)既有结构与设计资料不相符的;
(三)受力构件被腐蚀后的壁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四)对结构现状存在疑虑的。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分项评定应当符合现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重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CG 028-2019)等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条 检测机构完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后应当出具安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包括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基础抗倾覆性及地脚螺栓强度的验算复核结论;对检测分项安全可靠性的评定;对设施整体可靠性的综合评定结论;整改建议;报告有效期。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栏内应当填写综合评定结论,基本表述参考如下:
A级—可继续使用,并应当按规范要求做好维护保养;
B级—某某分项存在一般缺陷,应当按规范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检;
C级—某某分项存在严重缺陷,应当按规范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检;
D级—某某分项存在坠落、倾覆危险,应当按规范要求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根据检测委托单的签发顺序,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检测报告予以编号,检测报告的编号应当连续;检测报告上应当有检测、审核和批准(授权)人员签名;检测报告上加盖检测单位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 安全检测报告评定等级为B、C级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按照整改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测,直到评定等级达到A级为止。安全检测报告评定等级为D级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责任人、检测机构、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保管安全检测档案,检测档案应当保留至该设施拆除。
第十五条 雷雨、大雾、大雪及冰冻天气,不应进行户外检测作业。现场安全检测应当在小于4级风力情况下进行,涉及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可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该第三方机构与抽查对象设置人委托的安全检测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抽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成设置人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并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台账,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理。抽查中发现安全检测责任人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者弄虚作假的,可视情将相关情况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