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经开区建设服务中心,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市交通开投集团,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和水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其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设置审批。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市直管道路范围内以及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包括市直管道路、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站点设施、快速路二横线西段等区域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中心城区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区域以外各自辖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四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申请办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应当按照“渝快办”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提供申请材料。

利用已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该设施当年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第六条 审批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严格审核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材料不全或者设置位置、规格、形状、材质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详细明确的申报要求。

第七条 材料审核完成后,审批部门应当对照材料内容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对申报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与实地情况进行比对后予以确认,并应当对是否存在遮挡门窗、堵塞消防救援通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核查。

实地核查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整改一致。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将核查情况记录在内部审查流程表中。

第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决定,作出不准予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应超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有效期、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和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期限。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即将到期的,可申请延续。办理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审批部门按照审批程序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户外广告设施后,审批部门应当对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实施监管,对未按照批准条件建设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重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CG 028-2019)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10日内负责拆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