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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9-06

一、制定背景

国家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此项规定明确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但由于我市现行地方法规和规章并未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工作实践中往往自行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导致权责不一、程序不同、要求各异,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困扰,既不利于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管理,也不利于行业有序发展。基层管理部门和广告行业经营主体对此多有反映。

调查发现,审批制度的不健全带来了3个方面的管理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审批程序不严谨,审批材料不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情况,或未有效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导致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影响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二是部分户外广告经营企业对法规适用和规划实施理解不准确,审批环节一旦把关不严,导致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设置位置、规格、材质、样式等不符合现行法规和规划情形要求,需要整改拆除,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部分区县自行制定出台的审批规则不合理,审批环节繁复、材料多、时限长,导致企业多跑腿、办事难。

202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以及各类材料要件均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要贯彻落实该规范要求,必须首先统一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制度。

因此,出台《重庆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批流程、理顺审批环节,有利于管理部门在全市统一审批规则和审批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设置人规范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5月,市城市管理局启动《办法》制定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3个层面的调研工作。市内调研方面,赴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荣昌区等十余个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开展调研;行业调研方面,与重庆市广告协会及其会员企业进行交流沟通并收集意见建议;国内调研方面,赴上海市、天津市、杭州市、青岛市开展实地学习考察,并收集整理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长沙市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情况。在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基础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要素规定,结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面向区县城市管理局征求意见,在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座谈会征求重庆市广告协会和户外广告经营企业意见,并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等市级部门意见,共收到6个区县城市管理局、部分户外广告经营企业反馈修改意见19条,其中全部采纳2条、部分采纳5条、不予采纳12条,对部分采纳和不予采纳的意见与相关区县、企业进行了沟通反馈。由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第X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定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的审批对象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参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设置审批。”

(二)划分了审批职责。《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中心城区市直管道路范围内以及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包括市直管道路、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站点设施、快速路二横线西段等区域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中心城区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区域外的各辖区内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三)规定了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审批工作主要分为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和作出审批决定3个环节。其中,对申请材料的要求主要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规定。在实地核查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对申报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与实地情况进行比对后予以确认。最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决定,作出不准予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设定了设置期限与许可延续。《办法》第九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应超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有效期、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和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期限 ”同时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即将到期的,可申请延续。”

(五)明确了施行时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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