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城市绿地空间生态、游憩等功能正常发挥,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确保绿地土壤环境满足植物健康生长。
(二)合理利用,确保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确保公共安全和绿地环境安全。
(三)功能协调,服务民生。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与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满足人民群众的使用需求。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辖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第六条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
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专题论证;中心城区以外的由辖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第七条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地下空间开发;
(二)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0.3公顷、小于2公顷(含2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
(三)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2公顷、小于5公顷(含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0%;
(四)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0%;
公园绿地的面积规模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独立地块面积为准。
第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合理处理地下空间顶板结构荷载要求,合理处理与地块周边道路或自然地坪的竖向标高关系。地下空间顶板上种植土层厚度不得小于2米(不含排水层、过滤层等构造层),应布置蓄排水层,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第九条 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构筑物与城市绿地配套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及《城市绿地规划标准》等规定要求。
第十条 在已建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施工,不得改变绿地原有的使用功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受影响的绿地进行恢复。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新建绿地和恢复绿地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绿地管理机构及相关专家参加的专题论证;中心城区以外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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