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做好城市公园规划管理
工作的通知
渝城管局〔2020〕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管理,提高城市公园规划建设质量与水平,充分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城市公园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及报审要求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公园绿地分类中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手续后,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编制公园规划方案。公园规划方案应满足《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DB50/T911-2019)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服务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包括除地下车库外的地下建筑)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游乐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加强公园无障碍设计。
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查,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送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二、报审所需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等复印件1份;
(四)规划成果纸质资料1份,电子资料1份(其中总平面图用DWG格式)。
三、审查程序
(一)受理。市(区、县)城市管理局接收申请并初审报送材料,对决定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并退还全部报建资料;对决定受理的,按审查程序办理。
(二)评审。初审合格的,市(区、县)城市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应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并将评审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书面说明,不采纳的需说明理由;评审未通过的退回重新编制、报建。
(三)批复。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复核修正后的规划成果,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载明公园位置、性质、功能定位、技术经济指标等基本内容。
四、规划成果及内容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一)规划说明书。包括规划背景、综合现状分析、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公园性质与功能、规划总体平面布局和植物配置、基础设施、景区景点等专项规划内容的论证、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已建成公园规划修编,应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说明。
(二)图纸。包括区位图、综合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功能分区规划图、景区景点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植物景观规划图、配套设施规划图、模型或鸟瞰图,根据实际情况不限于以上图纸。已建成公园规划修编,除上述图纸外,应附上一轮规划的总平面图和当年的现状图。
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按本通知要求,有序组织开展好公园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把好审查、论证关,突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基本原则,将节约型、生态型园林绿化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公园规划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审查通过的公园规划方案全套电子资料报市城市管理局存档。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城管局〔2018〕15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