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性停水
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城管局〔2019〕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相关城市供水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新旧版本切换运行的通知》精神,自2019年10月21日起,市网审平台已全面上线新版事项,计划性停水行政审批事项已上线运行。针对前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计划性停水行政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等原因引起的计划性停水,申请对象一般为辖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单位。
二、受理及决定机构
申请受理单位为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跨区的停水或者造成3万户居民以上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由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转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批。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是计划性停水审批的决定机构。
三、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具体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是实施停水许可的责任主体,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负责监督城市供水企业提前24小时发布停水公告并严格按照上报的停水工作方案实施停水作业,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超时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报的停水计划申请办理停水许可,填写申请表、制定停水工作方案及应急供水保障方案,确保按时恢复供水。
(二)严格执行分级管理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相关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停水分级规定:
1. 计划发生一般停水(1万户居民以下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较大停水(1万户居民以上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待批准后实施。突发一般停水事故和较大停水事故的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2. 计划发生重大停水(3万户居民以上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特大停水(5万户居民以上连续停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向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转报,待批准后实施。突发重大停水事故、特大停水事故的供水企业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辖区供水主管部门立即转报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三)做好年度停水计划安排。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单位要统筹年度工作安排。因工程建设、设备维修和改造更新引发的计划性停水申请,能够合并的一律合并,减少计划性停水的发生,并于每年11月5日前将下一年度停水计划上报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收到供水企业年度停水计划后,应于每年12月5日前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并结合辖区城市供水实际情况完成审核,并报市级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四)做好跨区审批工作。跨区的停水申请由停水工作位置所在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转报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