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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09-11

一、制定背景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督促各地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我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共二十一条。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目的是规范我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运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废弃食用油脂主要包括:煎炸废油、火锅废油以及在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隔油池设施中捞取的油水混合物。其他混合在餐厨垃圾中的泔水油,按餐厨垃圾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级职责: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中心城区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办理中心城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许可;办理全市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许可。同时,规定了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的职责。

第四条区县职责:明确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统筹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确定本辖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完善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作业体系等工作。明确区县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分工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产生者的义务:明确产生者应当履行对单独产生并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应采用专用容器密闭收集、妥善存放等五项义务。

第六条收运单位的条件:明确依法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的单位应当至少具备运输车辆符合相关标准,密闭完好、干净整洁,安装行驶和作业过程记录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等三项条件。

第七条收运单位的确定:明确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数量、收运作业面积以及本规定生效前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情况进行充分评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收运服务单位数量,划定相应区域。明确区县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中确定收运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收运单位资格管理:明确依法确定的收运单位,应当与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规定服务标准、服务范围、服务期限、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并与本辖区依法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协议。依法确定的收运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三、四条要求,向相应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收运许可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开展收运服务。

第九条收运单位的义务:明确依法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应当履行保持收运车辆密闭、整洁、完好,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车辆,在显著位置涂装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标识,保持车辆行驶和装卸过程记录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等七项义务。

第十条处置单位条件:明确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至少具备成熟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处置技术和工艺,以及保障正常运行的设施设备等四项条件。

第十一条处置单位确定:明确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无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的区县(自治县),经相关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结合就近就便原则,确定相关区县(自治县)的处置单位处置本辖区的废弃食用油脂。涉及跨界运输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处置单位资格管理:明确依法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与对应的城市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规定服务标准、服务范围、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依法确定的处置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三、四条,向相应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处置许可后,方可开展废弃食用油脂处置。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义务:明确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履行按照要求配备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等八项义务。

第十四条其他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在餐厨垃圾内分离、舀取油脂及油水混合物、将废弃食用油脂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等七种行为。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明确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是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后,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监督执法管理:明确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合同签订情况、台账记录和报送情况、联单执行情况、收运和处置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应急处置:明确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辖区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运、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妥善组织应急收运、处置。

第十八条统计报告: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统计废弃食用油脂许可和产生、收运、处置情况,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承担。其中产生量的组成和调查具体工作由环卫监测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应当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自律行为规范,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和处置的行为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

三、重点说明问题

(一)废弃食用油脂产权属于餐饮企业等产生者,且具有资源属性,其市场行情将由市环卫协会会同市餐饮协会等共同发布,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可参考市场行情进行交易,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场行为。

(二)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辖区内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开。确定收运处置单位时,以《管理规定(试行)》的第六条为准,不得设置其他资格类的前置条件。同时,通过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备用库等方式加强监管,防止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垄断行为,严禁将废弃食用油脂收运交由指定企业,甚至事业单位独家经营。

(三)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在确定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后,签订经营协议应明确收运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标准,约定不得“挑肥拣瘦”,不得只收“纯油”、拒收“油水混合物”“地沟油”等内容,确保辖区废弃食用油脂实现应收尽收。

(四)《管理规定(试行)》于2024年9月22日正式生效,为保障政策连续性,明确2024年9—11月为新老政策过渡期。过渡期间各区县已完成签约的由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开展作业,尚未完成签约的可由原收运处置企业开展作业;过渡期后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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