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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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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政策体系,规范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审批流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拟制了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市城市管理局在学习上海、广州、北京等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的通知(初稿)》。初稿形成后,经过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随后,我局书面征求了各区县城市管理局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建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送审稿)》,通过了合法性审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落实核准基本要求。一是规范核准事项,各区县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通过“渝快办”依法办理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审批核准。二是规范核准主体,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建筑垃圾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三是规范审批办理,原则上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四是规范证件样式,根据不同申请事项,对施工工地、运输企业、消纳设施(含填埋场、工程回填、资源化利用等),发放对应证件。

第二部分核准条件及流程。对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所需材料和流程作出说明。

第三部分其他要求。一是加强组织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公布核准信息。二是加强审批监管,审批核准涉及跨区县的,应征求所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意见。三是加强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的体系,健全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台账。

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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