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核准基本要求
(一)规范核准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渣土、工程垃圾、工程泥浆、装修垃圾、拆除垃圾等不同种类。各区县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通过“渝快办”依法办理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审批核准。建筑垃圾填埋、工程回填、资源化利用等消纳行为应办理处置环节核准。工程泥浆原则上应干化后外排处置。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核准文件。
(二)规范核准主体。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建筑垃圾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审批工作。
(三)规范审批办理。各区县原则上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规范证件样式。各区县应当根据不同申请事项,对施工工地、运输企业、消纳设施(含填埋场、工程回填、资源化利用等),对应发放《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等。核准证件应符合统一的《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样式。
二、规范核准条件及流程
各区县应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提出的核准申请进行审批,结合实际审批工作需要审核以下内容,并在不影响申请单位日常运行的前提下开展现场核实。现场核实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
(一)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1. 审核资料。
(1)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申请表;
(2)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协议);
(3)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含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周期、运输路线、时间、处理场名称等);
(4)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协议)。
2. 开展现场核实。
(1)施工工地设置“围挡、进出口路面硬化、截水沟、沉沙井、车辆冲洗降尘设施、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要求;
(2)查验并确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量和处理时间。
3. 发放《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
(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1. 审核资料。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表;
②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③与施工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
④建筑垃圾运输方案,方案包括产生地点、分类运输数量、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地点等;
⑤符合规范的密闭运输车辆。
(2)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工程垃圾。
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表;
②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③建筑垃圾运输方案,方案包括产生地点、分类运输数量、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地点等;
④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个人除外)或者管理单位(物业、街镇)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
⑤符合相关规范的密闭运输车辆。
2. 开展现场核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装置是否规范等;
3. 发放《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 审核资料。
(1)建筑垃圾填埋场:
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②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③土地用途及用地范围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或协议书);
④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
⑤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消纳方案。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
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②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③土地用途及用地范围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或协议书);
④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消纳方案。
(3)建筑垃圾工程回填:
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③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许可;
④工程施工合同;
⑤建筑垃圾回填方案。
2.开展现场核实。
(1)处理场所设置“围挡、进出口路面硬化、截水沟、沉沙井、车辆冲洗降尘设施、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要求。
(2)场内扬尘控制设施是否完善。
(3)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选址是否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设置规范》(CG059-2021)要求。
3.《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区县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的领导,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审批工作。要建立健全审批台账、现场勘验、监督评价等工作机制,定期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信息。
(二)加强审批监管。各区县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涉及跨区县的,应征求所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三)加强体系建设。各区县应结合“无废城市”创建,完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的体系,推行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健全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台账。要落实好各种类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去向并做好统计记录,确保去向清晰。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