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高、涉及面较广的工作,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多类型、多要素,目前在部分城市已有比较完善的地方标准。此次《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深入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认真研究全国人行道附属设施管理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实际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加强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在人行道管理方面的细化的补充,重在对规范各产权单位在人行道设置附属设施进行规范和约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各类附属设施的空间设置管理,提升人行道服务功能,净化人行道空间,促进城市道路空间品质提升提供技术指导。
二、制定情况
市城市管理局道桥处按照2022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清单,牵头开展了《管理规定》的编制工作。该项工作由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具体组织,市风景园林规划院承担起草工作。
《管理规定》主要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设施情况,进行编制起草。在编制过程中已书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有关企业和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集了公众意见,对反馈的合理建议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本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反馈的市级部门3家,共反馈意见7条,已采纳4条,未采纳3条。有意见反馈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3家,共反馈意见6条,已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4条。未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的情况已电话向有关单位进行了沟通解释,并征得理解。本《管理规定》于2022年9月7日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管理规定》全文共十五条。主要包括:编制目的、适用对象、附属设施定义、设置原则、部门职责、一类设施设置程序、二类设施设置程序、设置要求、竣工验收、二次设置管理、维护管理、应急处置、信息化管理、拆除管理、施行日期等十五个方面。
(二)适用范围。《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的空间规划、设置管理等活动。
(三)主要特点。
主要包括:一是突出重点关注。《管理规定》重点解决近年来出现的人行道附属设施权属单位多、各产权单位在人行道设置附属设施不规范、市级无相关规范程序等现实问题,从而有效推动城市人行道完善提升。
二是便于操作衔接。《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及放管服相关要求,未新增行政许可,将人行道附属设施设置程序有关要求与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行政审批充分结合统一。
四、主要亮点
亮点一:明确设施分类,突出精准管控。《管理规定》明确按照配套建设及功能属性,将人行道附属设施分为一类设施和二类设施,一类设施(同步人行道建设,必须配套设置的),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照明、交通监控、消防、轨道站、公交港、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地名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无障碍设施等。二类设施(后期增设,提供可选服务的设施),包括环卫设施、广告、座椅、直饮水、隔离设施、管线配建箱体、5G基站、固定亭棚屋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其他监控设施等。其中,一类设施的设置优先于二类设施,二类设施的设置要充分整合利用原有附属设施的空间。该规定将附属设施精细化分类,从而满足差异化的管控目的。
亮点二:明确设置原则,体现总体协调。《管理规定》明确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协调统一的原则。同时提出对于带有盈利性质的非公益性附属设施应当支付相应设施占用费,费用上缴同级财政。该规定突出总量协调的要求,在实际设置中应结合具体人行道情况合理协调设施总量。
亮点三: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分级管理。《管理规定》明确了市、区两级的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行业监督、业务指导,统筹协调中心城区重点路段、跨区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由社会企业管养的跨江大桥、隧道的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空间设置管理工作。该规定重点突出市、区城市管理局统筹管理,同时也对社会企业管养的跨江大桥、隧道人行道附属设施管理进行规定,全面完善管理职责。
亮点四:明确设置流程,注重合理衔接。《管理规定》明确了一类设施后期增设和二类设施均应按照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等行政审批流程办理行政许可。该规定中所提交材料、流程等规定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及放管服相关要求,便于在实际设置中与相关行政许可工作衔接。
亮点五:明确设置要求,强化统筹整合。《管理规定》明确附属设施空间设置具体要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本市《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规范》等相关规定,保证设置后步行带宽度不小于2米,部分困难地段设置宽度可适当放低。鼓励多杆合一,不得擅自利用箱体、杆件等作为广告用途。该规定深入落实现有城市道路提升指示,在现行城市道路设计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重庆市人行道(尤其在老城区)空间和设施进行集约统筹规范,达到提高人行道净化能力。
亮点六:明确维护管理,提升长效品质。《管理规定》明确附属设施权属单位与属地单位的管理职责,应当负责各自附属设施的安全和维护管理工作,人行道附属设施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更新改造。对发现存在的损毁、老化、丢失或影响市容市貌等问题,应当及时通知设置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该规定建立了属地单位与设置单位两级具体管理职责,有利于人行道附属设施的长效运行。
亮点七:明确信息管理,推进共享互联。《管理规定》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应当积极推进人行道附属设施管理信息化建设,对标设施管理较为成熟城市,对人行道附属设施进行编码建档管理和智能化监控,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接入市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保证与既有监测资料充分共享。该规定深入落实智慧城市理念,通过编码建档、资源共享等措施为实现道路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提供有力支撑。
亮点八:明确拆除管理,完善后续保障。《管理规定》明确设置单位需要拆除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设施废除后,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人行道原状。目前人行道附属设施存在部分老化现象。该规定为后续需拆除的设施提供管理依据,保证人行道恢复及时,保持通畅。
五、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一)法律法规(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版)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98 号)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号)
4.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渝府令〔2015〕292号)
5.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渝府令〔2021〕346号)
6.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渝府令〔2021〕232号)
7.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渝府令〔2021〕348号)
(二)政策性文件(2项)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城〔2020〕3号)
(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7项)
1.《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1988
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9
3.《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
5.《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规范》CG 051—2021
6.《人行道照明设施完善提升技术导则(试行)》CG 042—2021
7.《重庆市城市道路全要素设计导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