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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中对城市供水企业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如何规定?

日期:2024-06-07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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