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人行道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尽量做到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如因客观原因属于后期增设的,应具备相关手续,并向具有人行道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等行政审批流程办理行政许可。
二类人行道附属设施应当由设置单位向具有人行道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等行政审批流程办理行政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涉及既有设施的设计施工图;
(三)设施设置在人行道上的现场示意图,以及相邻三十米范围内与其他同类设施的相关位置图;
(四)项目实施依据及相关承诺;
(五)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告知承诺书(可选);
(六)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现场查勘意见(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