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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桥下场地公开招租公告

日期:2025-05-08

一、公开招租基本信息

(一)招租方: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

(二)招租范围:王家桥特大桥等15处桥下场地

(三)租赁基本信息:

1.场地用途规定:招租方已明确设定租赁标的物场地的用途范围限制,竞得方在租期之内不得擅自变更用途。若因特殊情况,原定用途无法继续执行,竞得方须在获得招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用途变更。场地用途规定以招租方公告中《桥下场地基本情况和用途范围》(附件1)为准。

2.招租面积和底价:(附件2)。 

3.租赁期限:5年。

4.租金支付方式: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每半年付一次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按3%的标准进行递增。

5.建设期:根据招租方所设定的租赁标的物场地用途范围限制,竞得方在限定范围内选定的具体用途将享有相应的建设期优惠,且该建设期不计入租赁期限。若选定的用途为停车场(含充电及换电设施)、休闲空间、运动场所、便民服务设施或复合用途场地,则将获得6个月的建设期优惠。建设期不会因任何原因中止或延长,期间竞得方免交租金,但需承担该场地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并负责场地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及风险。若选定的用途为停放(堆放)、装卸及储存物品,则不享受建设期优惠。

6.竞租保证金:根据招租底价,以3个月的租金为基准进行计算,具体数额将进行四舍五入以取整数。若计算结果低于1万元,则以1万元作为最低标准,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附件2)。竞租保证金支付时间和方式:在2025年5月16日18:00前支付至招租方指定对公账户(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账号:3100021709006521651,开户行:工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以到账时间为准。

(四)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估价基准日:(附件3)。

二、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官网(http://cgj.cq.gov.cn/)和租赁标的物场地现场张贴纸质招租公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10天。

三、公开招租期

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1日。

四、现场查勘

竞租方需自行到租赁标的物场地现场查勘,了解场地现状(附件4:现场查勘联系方式)。

五、竞租方的资格条件

(一)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六、竞租报价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份,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原件,如有授权)。

(三)竞租保证金支付凭证(1份,复印件)。

(四)竞租报价书(附件5,1份,原件)。

(五)参与竞租承诺书(附件6,1份,原件)。  

(六)特别提示:以下租赁标的:大佛寺大桥(南岸侧)第1、3、4跨(南岸往江北方向)、寸滩大桥(南岸侧)第4、7、8跨(南岸往江北方向)除满足上述(一)至(五)的竞租报价资料要求以外,还须按照招租方的要求,编制并提供场地策划运营方案(附件7,1份,原件)。

(七)温馨提示:同一竞租方参与多个租赁标的竞价的,其竞租报价资料对应租赁标的分别提交,请勿在单一竞租报价资料中同时包含多个租赁标的的报价。

(八)上述所有资料,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须盖章,且一并密封提交,封口处须加盖公章,不得事后补交。

(九) 竞租报价资料递交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00—10:30,递交地点: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04号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1楼会议室,联系人:桂杨,联系方式:13101253203

七、竞租方式和竞价评选

(一)竞租方式

1.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竞租方,以不低于招租底价协议成交。

2.若有两家及以上竞租方,采用最高报价方式确定竞得方。

(二)竞价评选

1.报价不得低于招租底价,否则无效。

2.每个竞租方对同一场地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以最高价为准。

3.最高有效竞租报价者获得租赁权,若其放弃,则重新公开招租。

4.若前承租人参与竞租,且报价与新竞租人的最高报价相同,则前承租人优先续租;若竞租方均非前承租人,且报价相同,则根据本招租公告中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以不低于第一次报价为前提,若低于第一次报价,则该报价无效。若第二次报价仍然相同,则通过抽签方式决定竞得方。

(三)以下情况视为无效报价

1.竞租方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本招租公告要求的。

2.竞租方提交的竞租资料未遵循既定的格式和要求。

3.竞租方未按规定的期限或金额缴纳竞租保证金的。

4.在一份竞租资料中包含了对多个租赁标的的竞租报价。

5.竞租方未按照本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提交竞租报价资料的。

八、竞租结果公示

竞租评选结果在城市管理局官网和租赁标的物场地现场进行5天公示。公示后招租方根据竞价评选结果,向竞得方签发《竞得通知书》(附件8)。

九、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为保护双方权益,招租方特别提示竞租方须阅读并认可招租公告全部内容。成为竞得方后,须遵守以下约定和要求,否则招租方有权按照本招租公告和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更正方案、解除租赁合同等)。

(一)关于场地使用用途的要求

在《竞租报价书》中,竞租方必须填报明确的使用用途且该用途必须与《桥下场地基本情况和用途范围》中规定的用途范围相匹配。每个场地的使用可以是单一用途,也可以是多种用途的复合使用,但都须遵守招租方设定的用途限制。此外,租赁标的大佛寺大桥(南岸侧)第1、3、4跨(南岸往江北方向)和寸滩大桥(南岸侧)第4、7、8跨(南岸往江北方向)后续涉及的场地的策划运营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也必须与《竞租报价书》中所填报的使用用途保持一致性。

(二)关于场地策划运营方案的要求

参与以下租赁标的大佛寺大桥(南岸侧)第1、3、4跨(南岸往江北方向)和寸滩大桥(南岸侧)第4、7、8跨(南岸往江北方向)的竞租方应按照编制要求提供场地策划运营方案。如成为竞得方,在签约后提供的场地施工设计方案应与竞租报价材料中的场地策划运营方案保持一致性,未按照竞租时提供的场地策划运营方案编制场地施工设计方案或施工建设的,招租人有权要求竞得方更正,拒不更正的,招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标的另行出租。

(三)关于场地施工设计方案的要求

1.竞得方应对租赁场地进行与使用用途相关的必要建设,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租方的要求,将编制的场地施工设计方案(附件9)提交招租方审查,获得招租方的书面同意,双方移交场地后方可实施建设。

2.若双方在施工设计方案上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可在招租方收到施工设计方案之日起30日内,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合同,若无法协商解除合同,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租赁标的另行出租。

3.若竞得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招租方同意擅自更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招租人有权要求竞得方更正,拒不更正的,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租赁标的另行出租。

4.若用途选定的是停放(堆放)、装卸及储存物品无需进行场地建设的,则无需提交场地施工设计方案,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日内提供场地使用布局平面图,包含门岗、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材料堆放区域、人员休息场所等,将平面图提交招租方审查,获得招租方的书面同意,双方移交场地后方可实施建设。

(四)保证金

1.若非招租方原因,竞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招租方有权扣除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终结交易,将租赁标的另行出租。

(1)各竞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2)在被确定为竞得方后,未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竞得通知书》和《场地租赁合同(公告版本)》(附件10)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3) 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

2.竞得方完成合同签订后,竞租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竞得方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3.若双方因在施工设计方案上无法达成共识,协商解除合同时,招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若无法协商解除合同,招租方单方解除合同时,不予向竞得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4.竞得方在场地施工设计方案获得招租方书面同意之日起5日内,按照施工预算总金额的3%缴纳建设保证金。(无需场地建设的不涉及建设保证金)

5.若竞得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招租方同意擅自更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招租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不予向竞得方退还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建设保证金,招租方不予退还。

6.其他竞租方退出竞租活动后10日内退还竞租保证金。

7.竞得方在场地建设完工后,在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扣除保证金的情形时,招租方全额无息退还建设保证金。  

8.合同期满,在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扣除保证金的情形时,招租方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关于场地移交

1.竞得方若需进行与使用用途相关的必要建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招租方将场地按现状交付给竞得方:竞得方按照要求向招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竞得方的施工设计方案获得招租方书面同意、竞得方按照要求向招租方支付建设保证金。

2.若竞得方无需进行场地建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招租方将场地按现状交付给竞得方:竞得方按照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竞得方提供的场地使用布局平面图获得招租方书面同意。

(六)竞租方须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限定使用用途。

2.本次招租面积系场地面积由招租方自行测量得出,竞租方均认可该测量结果,不得以面积不符为由,影响成交结果。

3.标的及周边道路、楼盘入住现状、配套设施、环境、工程配置条件等。

4.标的进出口个数。

5.标的所需的水、电、通讯、排水等基础设施均需由竞得方自行建设。

6.标的具体坐落位置名称为招租方自编,仅供参考。

(七)场地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封闭桥孔或者其他妨碍桥梁养护、维修、检测的行为。

2.擅自开挖桥下空间地面、拆改各类管线、设置地下设施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3.设立用于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或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4.从事危及桥梁安全运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5.使用燃气或明火作业;

6.擅自变更桥下空间的用途或将利用的桥下空间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或将承租场地及其各项附属权益作为抵押或担保。

7.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得招租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场地建设,改变租赁场地结构或损坏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8.在租赁场地内进行违法活动。

9.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八)费用承担

移交后所有费用由竞得方承担,包括建设、装修、水电费等。

十、通知和送达

招租方发出的通知按竞租方指定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如采用面呈交付,在交付时视为送达;如用信函邮寄,在信函邮寄至对方指定收件地址即视为送达;如用电子邮件,则电子邮件系统显示到达对方服务器时视为送达。如招租方按约定的地址和送达方式送达到指定的地址后,因竞租方的原因无法送达,包括地址不详、查无此人、拒绝签收等致信函退回,则自送达到约定的收件地址之日,视为已送达。

附件:1.桥下场地基本情况和用途范围

2.招租面积、底价和竞租保证金

3.评估报告

4.现场查勘联系方式

5.竞租报价书

6.参与竞租承诺书

7.场地策划运营方案编制要求

8.竞得通知书

9.场地施工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10.场地租赁合同(公告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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