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运菊:
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你门面外违法建设一案,因我局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渝荣城违建限拆告字〔2026〕107号),内容要点:你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北路54号(东邦城市花园)附9号门面外新建的轻质结构建筑物,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测量,违法建筑材质为轻质结构建筑物,违法建筑面积为44.80平方米。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个人)拟作出以下决定:限期拆除44.8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及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不影响本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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