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臻:
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你室外违法建设一案,因我局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荣城违建罚决字〔2025〕4140号)。内容要点:你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玉带路91号(礼悦东方A区)35幢1单元1-2第2层室外扩建的轻质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4.04㎡,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没收违法收入:3070.00元/㎡×4.04㎡=12402.8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零贰元捌角)。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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