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电-第1眼TV:事关免费停车时长、道路违停等!《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7月1日,《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当天上午,由市城市管理局主办的《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在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启动。
据介绍,《条例》共有5章56条,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停车资源使用效率、智慧停车建设等方面,以及道路违法停车执法、收费泊位免费停车时间等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权责理清
城市管理部门行业主管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停
“《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停车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路内停车泊位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条例》明确道路违法停车由公安机关一家执法,统一执法标准、手段、力度,解决因部分车主“选择性违法停车”导致的乱停乱放问题。正如《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条例》也提到,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辅助开展机动车违法停车部分执法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共享信息,开展执法联动,共同构建协同高效的执法体系。
“过去车行道与人行道是由不同的部门在执法,条例施行后道路违法停车将统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利用机动车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从事占道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解决了以往权责不清的难题。” 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增量提效
增加停车资源供给提升管理效能
面对目前停车资源不足等问题,《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给予资金、土地支持,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停车配套服务设施。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土地等支持。”
如何因地制宜地建设停车场,《条例》也有详细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利用效率。具体举措包括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旧城区停车场建设统筹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城市更新,推动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
《条例》也鼓励通过科技赋能提升停车管理效能。《条例》多个条款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应用,引导社会公众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智慧停车应用应当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便捷停车服务。”
服务民生
创新举措优化停车服务体验
针对群众反映较突出的“入场即收费”“停车支付流程长广告多”等问题,《条例》也创新提出了多项便民举措。
例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中,住宅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为保障市民权益,《条例》还规定停车场的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应当简化支付程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等影响支付时长的程序,不得利用停车费支付系统收集与收费无关的信息,不得违法将信息提供给其他主体。
为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条例》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居民可通过业主大会制定停车规约实现自我管理。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治理效能提升,需要集全民之智、聚全民之力。市城市管理局发起“城市治理我建言”金点子征集活动,邀请市民用智慧转化为治理实效。无论是停车管理、垃圾分类,还是智慧城市建设,只要是城市治理的痛点、亮点,市民都可通过“重庆城市治理”微信公众号,一键提交建言,并有望获得奖金。
(记者 蔡强 杨旖 编辑 吴怡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