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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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印发《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

服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渝城管局20269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市环卫事务中心、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市环卫集团: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监管行为,依据生活垃圾运输处置有关管理规定、标准及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等,在广泛征求有关市级部门、单位、企业意见基础上,2026313日,市城市管理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所属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事项,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6317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

服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监管,依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染控制标准》等国家和行业、地方标准,及《重庆市中心城区市级生活垃圾转运项目监管评价办法》《重庆市中心城区市级厨余垃圾处理项目监管评价办法》等规定,以及《重庆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重庆市中心城区市级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特许经营协议》《洛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文件要求,坚持以服务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以企业对重大事项主动报告报备为基本原则,持续推动垃圾运输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和市政府关于特许经营行业的管理要求,提升依法监管、规范经营、政企协同水平,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率,增进社会公众福祉,推动我市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行业规范有序、阳光透明、可持续发展,助力建设共治共享的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样本。

第三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局对承担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企业的服务监管工作,其他区县可参考执行。

服务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 政策与规划引导服务

1. 顶层设计与行业、专业规划:提供清晰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路线图、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导向,引导企业明确战略发展方向,避免盲目投资。

2. 标准、规范制定与解读:及时制定、更新并详细解读、宣贯垃圾处理与中转运输、设施建设、污染控制、行业安全生产等各类标准和规范,帮助企业精准对标,降低合规风险。

3. 政策信息集成与推送:搭建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关政策信息平台,集成国家及地方在财税、环保、科技、产业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精准推送给企业,协助其申请享受。

第五条 经济与资源协调服务

1. 建立可持续的付费与调价机制:协助市财政局建立反映全成本、激励高效、高质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定价与补贴机制,保障企业现金流稳定和合理回报。

2. 重大项目申请与融资协调:对于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垃圾中转运输等新建、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协助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政府债券支持,协调与市级相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对接,提供资金支持、融资便利或信用增进。

3. 专业规划落地与公共资源保障:在设施规划及选址、建设用地获取、配套市政设施(水、电、路)接入等方面,发挥跨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作用,为企业扫清前期障碍,推进专业规划和项目落地。

第六条 技术与推广支持服务

1. 技术创新平台搭建:组织或支持特许经营企业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研发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针对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如渗滤液深度处理、烟气深度治理、臭气深度治理、飞灰资源化处理、转运路线优化等)进行联合攻关。

2. 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发明的试点、示范项目。

3. 数字化与智慧化转型赋能:推动建设超大城市治理内容的“智慧环卫”监管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接口或提供公共模块,降低企业独立开发建设智慧管理系统的成本。

第七条 市场与运营优化服务

1. 行业数据共享与分析:定期发布全国重点城市和区域性垃圾产生量、成分分析、处理设施运营成本等行业基准数据,为企业优化运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参考。

2. 人才培养与交流平台: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和国内同行企业或跨行业交流,提升行业整体人才素质。

3. 公共关系与舆论引导协助:特别是在垃圾焚烧、垃圾转运等邻避设施项目上,协助企业开展公众沟通、科普宣传,组织公众参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八条 应急与公共保障协同服务

1. 区域协同与应急调度:建立区域性垃圾应急调度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当企业设施检修或出现故障时,能协调其他处理设施进行协同处置,保障公共服务不间断。

2. 重大活动保障支持:在重大活动、重要接待(如外地代表团考察企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指导并协调有关资源,支持企业完成应急保障任务。

第九条 沟通与权益维护服务

1. 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座谈、调研、共建党支部等方式,及时听取企业诉求和困难,并予以协调解决。

2. 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在招标采购、市场准入等环节,提供资信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加大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各环节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各类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中心城区垃圾收运处置规范经营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

监管内容及范围

第十条 运营主体合规性监管

1. 资质与备案管理:检查核发运营单位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执行情况;企业涉及环境污染治理提标改造、产能升级等重大事项书面上报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并获得核准情况等。

2. 制度体系建设管理:检查运营单位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统计上报等规章制度与体系的完备性、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情况。

3. 人员管理:核查从业人员相应岗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数量及培训等情况。

4. 台账与信息管理:检查运营单位垃圾接收、处理、污染物排放、设备维护、环境监测、应急演练等运营台账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等情况;以及按规定应公开的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接受社会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 运行全链条过程监管

包括驻场人员及相关行业部门对源头与收运环节(混收混运)、运输车辆(防止跑冒滴漏)、运输路线、转运方式、入场计量与垃圾来源、工艺和工况运行、规范处置、污染物排放治理、能耗、环保副产物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群众投诉与舆情处置等监管情况。

1. 垃圾接收与预处理监管:重点核查计量设施设备完好率、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率、计量准确率、定期校准情况等;进厂、场(站)垃圾车辆等候时间严重超时、等时油耗情况;入厂、场(站)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情况;垃圾运输车辆安装身份自动识别装置并按规定称重情况,及密闭、防雨、防臭、防遗撒情况;卸料区域密闭、负压、环境卫生及臭气收集控制等情况。

2. 运行工艺监管

1)垃圾转运站:重点检查压缩设备完好率、压缩工艺执行规范、压缩密实度(压缩比、垃圾密度)达标情况及转运效率;转运箱体完好密闭情况;卸料大厅和压缩车间全程密闭、负压及恶臭控制等情况;渗滤液和污水收集、处置、达标情况;厂界噪声和粉尘控制达标情况;转运车辆GPS在线、运输路线、跑冒滴漏、车容容貌情况;站容站貌、环境卫生和防疫情况等等。

2)垃圾焚烧发电厂:重点核查焚烧炉运行参数(温度、压力、氧含量等)、停炉启炉报备及时间;给料、炉排运行时间、余热利用、发电量等;垃圾燃烧状况、热灼减率、烟气净化单元与烟气排放数据实时联网情况;炉渣、渗滤液处置、飞灰减量、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情况等等。

3)应急垃圾填埋场:重点检查进场垃圾填埋作业分层压实、规范覆盖情况;填埋气导排与处理、利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渗滤液和雨污分流、收集、处理达标情况;防渗层保护情况;作业坡度、垃圾压实密度情况;垃圾坝体安全情况;地下水监测、恶臭控制情况等等。

4)厨余垃圾处理厂:重点检查厌氧消化等工艺运行参数,包括温度、沼气产量与利用率、沼渣含水率、油脂提取率、毛油存储、销售合规情况;污水处理、固液分离、调节池等设备运行、达标情况;恶臭污染管控、噪声控制和污泥处置情况等。

5) 设施设备运维:重点检查处理设备、环保设施、监测设备等定期维护、检修及设备维护台账情况;厂区建(构)筑物等基础设施维护、地面硬化及绿化美化协同治理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与环境风险控制监管

1. 安全生产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安全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安全设施配备及维护等。确保企业在垃圾运输、处理各环节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防范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环境风险控制:重点检测垃圾中转运输、处理设施周边环境的监测,特别是对土壤、地下水、大气、噪声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检测、监测。督促企业完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等。

3. 危险废物管理:重点监督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飞灰等)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情况。要求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或非法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等。

4. 应急响应能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包括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处置流程优化等。通过模拟演练提升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5. 污染控制水平:督促企业采取先进的污染控制工艺,保证污染物达标或超低排放。指导企业兼顾污染防治和成本控制,不过度环保,达标不扰民,因地制宜采取环境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数据计量与重要、重大信息披露与报告监管

1. 包括计量系统准确性、重大重要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舆情、安全事故等等)、管理台账(如飞灰的检测与去向、废弃食用油脂的去向与数量、污水的收集与处理、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置去向等等)。

2. 定期对企业委外检测和自检行为、结果的准确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管,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成本与降本增效监管

1. 协助市财政局审核企业的运营成本,为政府制定垃圾处理费(向居民征收)和核定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付费单价提供依据(已执行固定单价的企业除外)。

2. 定期委托第三方对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和监管,将运行质量和绩效与付费挂钩。

3. 根据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反垄断竞争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包招标或采购业务与货物,尤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平性等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设施能力改扩建质量监管

定期对企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技改项目、设施能力改扩建项目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管,包括进度计划、现场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和完工验收等。对设施能力改扩建后的运行绩效等进行监管。

四 报告内容及范围

    第十六条 日常运营与履约情况报告

    1. 周期性运营报告:季度、年度运营报告,包括垃圾处理量、转运量、设施运行时间、设备利用率、资源消耗量(水、电、药剂)及检修计划等生产数据。

2.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报告:垃圾焚烧发电厂关键绩效指标(KPI)完成情况,如:安全生产完成率、环境污染指标达标率、飞灰资源化利用率等。厨余垃圾处理厂关键绩效指标(KPI)完成情况,如:安全生产完成率、环境污染指标达标率、资源化率、稳定运行时间、废渣含水率等。垃圾转运站关键绩效指标(KPI)完成情况,如:安全生产完成率、环境污染指标达标率、转运效率、重量满载率等。

3. 服务质量自评报告:根据行业标准和协议要求,对自身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和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环境与排放监测报告
    1. 自动监测数据日报/月报: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重点关注二噁英、NOxSO₂、颗粒物等)、渗滤液处理后的排水水质等在线监测数据,以及飞灰的减量率与资源化率、炉渣的热灼减率、余热利用率等的汇总报告。数据异常必须立即报告。②厨余垃圾处理厂:可燃气体、消化液产气甲烷、排放污水(CODCr、氨氮等)、有害气体(H2SSO2NH3等)。③垃圾转运站:排放污水(CODCr、氨氮等)、有组织、无组织臭气排放(H2SNH3等)、厂界噪声等。
    2. 定期委外或自行检测报告:垃圾焚烧发电厂:对焚烧烟气中的二噁英、重金属等指标进行委外或自行监测并提交报告;对飞灰、炉渣的性质及处置去向进行报告。②厨余垃圾处理厂:包括可燃气体、消化液产气甲烷、排放污水(CODCr、氨氮等)、有害气体(H2SSO2NH3等)、资源化利用率、废弃食用油脂提取率等等。③垃圾转运站:包括进水(CODCr、氨氮等)浓度、排放污水(CODCr、氨氮等)、无组织臭气排放(H2SNH3等)、有组织臭气排放等等。

3. 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台账:①垃圾焚烧发电厂详细记录飞灰、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转移、处置单位及联单信息,定期报备。厨余垃圾处理厂详细记录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转移、处置单位及联单信息,定期报备。垃圾转运站:详细记录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转移、处置单位及联单信息,定期报备。

4. 环保设施管理状况报告: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情况,以及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结果。

第十八条 安全与应急管理报告

1. 安全生产定期报告:报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件)统计等。

2. 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如火灾、爆炸、坍塌、人员伤亡)、环境事故(如污染物泄漏、超标排放)、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相关垃圾处置异常)或重大设施故障时,必须立即(通常规定在1小时内)口头报告,随后书面详细报告。

3. 应急预案及演练报告:提交备案应急预案,并定期报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及总结评估。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与重大变更报告

1. 新、改、扩建项目报告: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关键节点,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审或备案时,一并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必要时应取得环评批复、规划许可、社会稳定性评价、舆情风险评价等前置审批。

2. 重大技术改造或停产检修计划:可能影响区域垃圾处理能力的重大技改或计划内长时间停产检修,需提前报告方案、工期及应急保障措施。

3. 股权或控制权变更报告:涉及企业长期发展公共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动,企业或特许经营者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前,需要事先告知市城市管理局。

第二十条 降本增效及相关财务报告

1. 年度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收入和利润。

2. 成本监审资料(已执行固定单价的企业不再开展成本监审):根据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要求,提供详细的运营成本构成数据(如人工费、燃料费、维修费、折旧费等),用于核定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以及关联交易、专业外包的原则及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系。

3. 政府补贴申请与使用情况报告(仅限于正常生产经营外政府专项补贴):申请支付垃圾处理、运输费、上网发电补贴以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等等补贴,并报告补贴资金的专项使用情况。

4. 采取的降本增效措施: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科技创新、生产与管理流程再造等等,人工成本、设施设备维修、车辆使用费与管理费用、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比例等环比、同比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重要事项报告

1. 重大投诉与舆情报告:涉及群体性事件、媒体重大负面曝光或持续性的严重公众投诉,需及时报告情况及应对措施。

2. 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运营负责人、环保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需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3. 接受外部检查及审计结果报告:将国家部委、审计部门、巡视部门等外部重要检查中发现涉及特许经营协议及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及整改方案进行报告。

4. 预算外、企业自建项目但对行业影响较大的事项:企业自行建设项目对行业发展有正向推动或不符合发展规划的梯度转移、负面清单项目;重大“邻避设施”或其他项目建设可能引发社会舆情和风险等均应纳入主动报告内容。

第二十二条以上报告内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按要求同步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其他事项及范围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局及授权的所属单位、第三方组织人员进入企业及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查看、使用相关数据、记录及其他资料,企业应协同配合。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每季度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运行质量评价,对运营维护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提出限期整改,对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情况,按照严重程度和危害性,根据评价结果扣减相应服务费,企业应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基于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企业应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负面清单及范围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擅自转让转租、违规处置和运输非特许经营物料、随意大修影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等,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等市级部门研究后,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取消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以及未正常运行监测设备,超标排放严重或数据造假,造成污染事件或出现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情况,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惩,并按有关规定扣减相应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市级特许经营垃圾运输、处置项目运行质量评价标准,运行质量、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安全生产与应急、降本增效等综合季度评分低于90分;同时未按本《工作指引》中报告内容及时报送市城市管理局的,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垃圾运输、处置有关监管评价办法,按客观公允原则扣减相应服务费;未报告或备案的改、扩建项目,及未履行必要的、合法的、公开公平的招标采购程序的改、扩建项目不纳入核价和支付服务费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于应报备事项,出现迟报、漏报甚至不报的情况,实质上试图建立“监管盲区”,造成相关部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缺失;新建或承接的区县同类型项目,未从减轻市区两级财政支出的全局出发,擅自承接低于特许经营协议核定的有效服务费单价增加市级财政支出的、造成综合成本控制偏离市场的,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垃圾运输、处置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监管评价办法扣减相应费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危及公共安全或环境项目,提出整改通知并要求企业在合理限期内整改,整改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市城市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机构实施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对企业既不按要求实施整改又不承担整改费用,且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城市管理局有权按程序推进终止或取消特许经营协议。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