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5年度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及办结时限等情况及时更新,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办事指南中明确办理行政许可的承诺期限,并在承诺期限里面办理完毕。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办结行政许可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准予许可的结果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文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一条 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并达到承诺书要求的相关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同步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受理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社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鼓励申请人进行信用承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第十三条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责任处室可以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
第三章 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确认条件、申请材料、确认程序、办理时限等情况及时更新,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和申请材料,优化便民利企举措,合理压缩办理时限。
第四章 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征收的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征收事项外,不得增设新的行政征收项目。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征收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征收对象、征收条件、征收范围、办结时限、补偿标准等情况及时更新,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廉洁高效等原则,保障被征收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统筹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明确实施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比例等内容,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领域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开展。
市城市管理局可根据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部署专项检查。
开展专项检查前,市城市管理局对专项检查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部署专项检查的,应当编制专项检查计划,明确专项检查的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领域实行有事必查制度。在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其他机关移送线索后,应当及时开展线索核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即时检查:
(一)发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等危险;
(三)通过数据监测、机动巡查发现风险隐患或者需要核实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即时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但是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组织行政检查可以采取合并检查、联合检查、跨区域检查等方式进行。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检查对象情况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
(三)审查检查对象自查报告;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查;
(五)遥感监控、在线监测、卫星定位;
(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
(七)询问有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检查,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第六章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内,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等原则。
第二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同类违法行为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当事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优先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不符合包容免罚清单规定情形的,结合裁量基准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减轻处罚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具体罚款数额(倍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不满1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三十五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采用适当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由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七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归档制度,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第七章 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领域非必要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的,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二)社会危害程度;
(三)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第四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四十二条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决定的执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
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决定的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裁量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本实施办法所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以上”、“以下”的解释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仅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裁量权时参考的执行基准,不得直接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7 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8 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5号)同步废止。
附件:1.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
2.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表
3.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表
4.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
5.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6.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表
7.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附件1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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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市级业务指导部门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办理条件 |
办件类型 |
申请材料 |
办理程序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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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确保安全正常供水。 |
承诺件 |
1.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1.受理 |
XXX城市管理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关于XXX工程施工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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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事中事后监管。 |
承诺件 |
1.临时占绿恢复方案 |
1.受理 |
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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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1 |
20 |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即办件 |
1.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停水的证明材料 |
1.受理 |
XXX城市管理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关于XXX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引起的计划性停水审查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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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承诺件 |
1.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意见 |
1.受理 |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占道施工审批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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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1 |
20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即办件 |
1.营业执照 |
1.受理 |
重庆市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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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承诺件 |
1.主管部门批复 |
1.受理 |
重庆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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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1 |
20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即办件 |
1.施工方案 |
1.受理 |
重庆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供水接入小型低风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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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1 |
20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即办件 |
1.告知承诺书 |
1.受理 |
重庆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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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7 |
20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承诺件 |
1.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
1.受理 |
重庆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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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承诺件 |
1.建筑垃圾运输方案 |
1.受理 |
重庆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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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承诺件 |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受理 |
重庆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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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承诺件 |
1.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消纳方案 |
1.受理 |
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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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 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
承诺件 |
1.委托授权书 |
1.受理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
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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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 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
承诺件 |
1.委托人身份证 |
1.受理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
清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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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 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
承诺件 |
1.委托人身份证 |
1.受理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
收集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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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3 |
20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第22号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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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公园内举行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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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承诺件 |
1.重建或还建环卫设施设计图 |
1.受理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某某区某某路公厕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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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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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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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1.《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承诺件 |
1.古树名木(后备资源)保护方案 |
1.受理 |
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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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1 |
20 |
1.《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即办件 |
1.临时占绿、占道挖掘平面示意图 |
1.受理 |
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证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电接入低压非居民项目) | ||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1.《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承诺件 |
1.施工方案 |
1.受理 |
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许可证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水接入小型低风险项目) | ||
|
14 |
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5 |
20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 第九条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中心城区及跨区域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建设程序批准后分级实施。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建设程序批准后实施。 |
承诺件 |
1.《检验报告》 |
1.受理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XXX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
|
|
15 |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3 |
20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02号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可以在批准的展会或者大型活动的举办区域范围内设置。设置人应当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主城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展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负责拆除。 |
承诺件 |
1.临时广告设置地点平面示意图 |
1.受理 |
重庆市主城区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
|
|
16 |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 |
市级、区县级 |
市城市管理局 |
4 |
20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02号 第六十三条 占用或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拆迁、还建费用。 |
承诺件 |
1.安全评估 |
1.受理 |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许可证 |
注:具体申请材料请以渝快办上公示为准。
附件2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确认事项 |
法定依据 |
确认条件 |
确认程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执法权限 |
|
1 |
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档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款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一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
一级古树是指树龄≥300年的树木; |
一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1.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 |
区县核实:20个工作日 |
市人民政府 |
|
2 |
古树后备资源登记造册、建档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 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
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
古树后备资源由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认定,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
1.古树后备资源调查表 |
区县确认:20个工作日 |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
附件3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征收事项 |
法定依据 |
征收对象 |
征收条件 |
征收范围 |
征收数量 |
征收数额 |
办结时限 |
补偿标准 |
执法权限 |
|
1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第二条第一款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 |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标准确定 |
根据标准计算 |
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
1.《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2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缴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 第三十五条 主城区范围内,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两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满两百平方米的,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不少于所占面积的原则就近规划补偿绿化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补建,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并对其所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
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
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标准确定 |
根据标准计算 |
根据征收项目实际规模确定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第四条规定,“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等,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2。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3。” |
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不少于所占面积的原则就近规划补偿绿化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补建,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并对其所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
附件4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 |
是否涉企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主体 |
是否联合检查 |
|
1 |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检查 |
对经批准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检查 |
|
1.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数量、期限、用途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2 |
对城市道路设施情况的检查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项目的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特殊车辆的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行驶、停车;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3 |
对停车场情况的检查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对城市专用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对城市临时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对停车场停车数据接入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将停车数据信息实时接入智慧停车应用。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对停车场备案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对停车场设置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泊位数量、运营时间、监督投诉电话和实时余位数量等信息;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4 |
对城市供水设施情况的检查 |
对经批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1.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实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对经审查供水工程建设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1.检查是否按经审查的城市供水建设方案实施;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检查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1.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报批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人;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5 |
对城市环卫设施情况的检查 |
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对城市公厕的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检查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检查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密闭存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6 |
对生活垃圾合法规范处置情况的检查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检查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主体的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按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经营许可;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
对建筑垃圾合法规范处置情况的检查 |
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7 |
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取得《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是否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8 |
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情况的检查 |
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情况的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1.检查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条件设置; |
否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对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设置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检查非经营性充气式宣传品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备案条件设置;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
9 |
对城市公园的检查 |
对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1.检查是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
否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10 |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情况的检查 |
对经审查的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检查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等强制性内容是否按规定执行。 |
是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
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检查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检查园林绿化工程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种植土壤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否 |
现场检查 |
日常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执行;专项检查按要求执行 |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按“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推进 |
附件5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依据 |
罚则 |
处罚内容 |
裁量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三十九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可以处超过9000元不满21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
|
2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0.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超过0.6%不满1.4%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1.4%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
3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占用面积不满100㎡或者挖掘面积不满50㎡,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占用100㎡以上不满200㎡或者挖掘50㎡以上不满100㎡,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占用200㎡以上或者挖掘100㎡以上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查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处理。 | ||
|
7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8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9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 |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不满3日改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超过3日不满10日改正,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3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不满10日改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超过10日不满30日改正,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4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不满10日改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超过10日不满30日改正,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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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未按批准占用面积不满200㎡或者挖掘面积不满100㎡,逾期时间不满10日,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且未按批准占用200㎡以上不满500㎡或者挖掘100㎡以上不满200㎡,逾期超过10日不满30日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批准占用500㎡以上或者挖掘200㎡以上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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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未建立完整的档案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7400元不满146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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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在非快速路或者非主干道上开设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在主干道或者交通要道开设的 |
处超过7400元不满146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在快速路、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上开设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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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查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处理。 | ||
|
19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三年内进行挖掘,未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挖掘面积5㎡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挖掘面积超过5㎡不满10㎡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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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挖掘面积10㎡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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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或者已经开挖的未停止施工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在非快速路及非主干道上施工,造成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在快速路、主干道上施工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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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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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未采取非开挖技术或者能够结合施工的,未交叉合并施工得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5㎡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面积超过5㎡不满10㎡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面积10㎡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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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未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或者设置架空管线的处罚。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按期实施管线迁移、下地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影响工程进度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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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实施管线迁移、下地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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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未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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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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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主动公示批文持续时间未超过2个工作日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主动公示批文持续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未超过5个工作日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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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未主动公示批文持续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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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未按批准占用面积不满200㎡或者挖掘面积不满100㎡,逾期时间不满10日,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且未按批准占用200㎡以上不满500㎡或者挖掘100㎡以上不满200㎡,逾期超过10日不满30日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批准占用500㎡以上或者挖掘200㎡以上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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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挖掘现场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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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未保持规范、整洁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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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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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未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超过20㎡不满50㎡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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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形成安全隐患;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50㎡以上的;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恢复通行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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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未立即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且自挖掘道路设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补缴挖掘修复费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不满10日改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超过10日不满30日改正,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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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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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对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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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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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未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技术等级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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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将安全检测结果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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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特大型跨江大桥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其他大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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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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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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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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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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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向社会公告,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危险或者在危险排除之前未禁止使用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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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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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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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等设施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不满10日改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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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超过10日不满30日改正,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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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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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在城市桥涵设施上进行危及城市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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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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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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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查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依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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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开展危及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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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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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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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未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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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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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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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未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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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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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未经批准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道闸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5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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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5日不足1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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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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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未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地面未保持坚实、平整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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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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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44 |
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未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45 |
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未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防尘降噪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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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建设完成的停车场未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安全隐患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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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建设完成的停车场未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安全隐患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造成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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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建设完成的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未经批准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道闸,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5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5日不足1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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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建设完成的停车场未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地面未保持坚实、平整,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安全隐患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造成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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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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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建设完成的停车场未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安全隐患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造成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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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建设完成的停车场未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防尘降噪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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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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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临时停车场未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未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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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临时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未经批准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道闸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5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5日不足1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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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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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临时停车场未进行地面防滑处理,地面未保持坚实、平整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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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临时停车场未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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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临时停车场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未按照规定标准对人行道实施硬化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57 |
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信息服务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将停车数据信息实时接入智慧停车应用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00元不满85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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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停车场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四十九条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59 |
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管理者未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泊位数量、运营时间、监督投诉电话和实时余位数量等信息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五十条第一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0 |
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管理者在按照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拒绝接受车辆停放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五十条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1 |
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五十条第三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2 |
对违法施划路内停车泊位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 |
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 | ||
|
63 |
对损毁、移动或者涂改路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 |
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 | ||
|
64 |
对私设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乱堆杂物影响路内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 |
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 | ||
|
65 |
对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者将路内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二条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泊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每个泊位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按每个泊位处超过650元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每个泊位5000元罚款 | |||||
|
66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超能耗标准100%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0元以上不满97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超能耗标准超过100%不满500%的 |
处以9700元以上不满213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超能耗标准500%以上的 |
处以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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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440元不满7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700元以上不满213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人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68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440元不满7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700元以上不满213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人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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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440元不满7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700元以上不满213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人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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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440元不满7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700元以上不满213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人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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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440元不满7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700元以上不满213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人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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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440元不满7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700元以上不满213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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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人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73 |
对实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440元不满76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700元以上不满213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人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74 |
对擅自占用城市快速路的处罚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10㎡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超过10㎡不满30㎡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
从重 |
面积30㎡以上的或者拒不整改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75 |
对擅自挖掘城市快速路处罚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面积5㎡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罚款 |
|
一般 |
面积超过5㎡不满10㎡的 |
处6000元以上不满14000元罚款 | |||||
|
从重 |
面积10㎡以上的;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76 |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擅自设置与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出入口的处罚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77 |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擅自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按时改正,3档以内或者管(孔)径不满30cm管线设施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按时改正,3档以上或者管(孔)径30cm以上管线设施的 |
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78 |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的处罚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79 |
对在城市快速路桥梁和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爆破、挖砂、采石、取土、钻井等危及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作业面积5㎡以下、责令整改后立即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作业面积超过5㎡不满20㎡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未造成设施实质性损害的 |
处超过8800元不满15200元罚款 | |||||
|
从重 |
作业面积20㎡以上;造成设施实质性损害的或者拒不整改的 |
处15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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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不含建筑垃圾)或者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的处罚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污染面积10㎡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污染面积超过10㎡不满20㎡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污染面积20㎡以上的;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81 |
对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未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的处罚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经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后停止行驶,未造成城市快速路损坏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经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后立即停止行驶,造成城市快速路较小损坏的 |
处超过6500元不满8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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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继续行驶或者造成城市快速路严重损坏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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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3日内整改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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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83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3日内整改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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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3日内整改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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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3日内整改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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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3日内整改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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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000元不满14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88 |
对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6000元不满24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89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3000元不满17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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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3000元不满17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91 |
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3000元不满17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92 |
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3000元不满17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93 |
对按照《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6000元不满24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94 |
对违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三同时制度”,其夜景灯饰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9500元不满155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95 |
对依照《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3700元不满73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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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城市夜景灯饰不按规定启闭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00元不满365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城市供水节水版块 | |||||||
|
97 |
对未经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98 |
对二次供水设施未配套建设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99 |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制订节水措施方案的,或者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100 |
对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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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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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未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一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03 |
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或者因发生灾难、紧急事故造成停水时,未立即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一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影响1万人以下用水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影响超过1万人不满3万人用水的 |
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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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3万人以上用水的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04 |
对城市供水企业未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物资的,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一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05 |
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或者因发生灾难、紧急事故造成停水时,未立即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四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影响1万人以下用水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0.5万元以上0.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影响超过1万人不满3万人用水的 |
处超过0.95万元不满1.55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3万人以上用水的 |
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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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建立水质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四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0.5万元以上0.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0.95万元不满1.55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07 |
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三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
108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未报送水质检测结果,或者未公布水质信息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三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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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绕过结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五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水费,处应当补交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1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盗用供水量100吨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补缴水费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盗用供水量超过100吨不满500吨的 |
处补缴水费超过3.6倍不满4.4倍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盗用供水量500吨以上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补缴水费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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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五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水费,处应当补交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1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补缴水费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补缴水费超过3.6倍不满4.4倍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补缴水费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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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第五十五条 |
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水费,处应当补交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1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转供水量100吨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补缴水费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转供水量超过100吨不满500吨的 |
处补缴水费超过3.6倍不满4.4倍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转供水量500吨以上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补缴水费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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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 |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超过9500元不满155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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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5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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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未经竣工验收取得《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进行二次供水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000元不满85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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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
|
114 |
对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000元不满85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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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不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000元不满85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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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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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000元不满850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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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方式、时间蓄水和供水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000元不满85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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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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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已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供水技术规范、消防规范和要求,拒不整改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000元不满85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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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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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不按规定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养护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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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000元不满85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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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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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二条 |
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7.4万元不满14.6万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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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容环境卫生版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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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18.5万不满36.5万元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行为的,处超过220元不满38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项行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2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18.5万不满36.5万元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行为的,处超过220元不满38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项行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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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37万不满73万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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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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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37万不满73万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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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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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37万不满73万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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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37万不满73万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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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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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37万不满73万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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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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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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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37万不满73万元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行为的,处超过220元不满38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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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项行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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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37万不满73万元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行为的,处超过220元不满38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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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5项项行为,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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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环境污染、无安全隐患,清理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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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造成环境污染、无安全隐患,清理费用超过1万元不满5万元的 |
对单位处超过18.5万元不满36.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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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清理费用超过5万元的 |
对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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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50元的罚款 |
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5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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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第三款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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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185元不满365元罚款,对单位处950元以上不满15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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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人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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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临街商场、门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第三款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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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超过185元不满365元罚款,对单位处950元以上不满15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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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对个人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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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未在规定时间作业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款 |
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950元不满15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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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950元不满15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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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散体、流体物料未围挡存放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950元不满15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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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220元以上不满38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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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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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物品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220元以上不满38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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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220元以上不满38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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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220元以上不满38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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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业主或使用者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6000元不满24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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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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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未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超过标准且设有落地立柱的篷盖按违法建(构)筑物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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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逾期3日以下,违法行为影响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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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超过3日不满7日,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
处以超过220元以上不满38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超过7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影响严重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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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户外广告未保持安全完好,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50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50元罚款 | ||
|
144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显示完好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50元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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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出现污损、残缺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第二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超过3日,违法行为影响不大,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超过3日未超过7日,违法行为影响较大,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超过220元以上不满38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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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7日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影响严重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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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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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950元不满15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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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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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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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500元不满3515元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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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515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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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元不满365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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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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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宠物饲养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未造成2次污染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元以上65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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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造成2次污染的 |
处以超过65元不满85元罚款 | |||||
|
从重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造成大面积污染的 |
处以8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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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未造成2次污染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造成2次污染的 |
对个人处超过95元不满155元的罚款 | |||||
|
从重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造成大面积污染的 |
对个人处15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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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未造成2次污染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造成小面积2次污染的 |
对个人处超过95元不满155元的罚款,对单位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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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造成大面积污染的 |
对个人处15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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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清除立即清除,未造成2次污染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清除未立即清除或者造成小面积2次污染的 |
对个人处超过95元不满155元的罚款,对单位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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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造成大面积污染的 |
对个人处15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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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超过95元不满155元的罚款,对单位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人处15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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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0元不满36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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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0元不满36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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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0元不满36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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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0元不满36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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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未按规定处理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0元不满36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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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船舶经营管理者未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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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船舶经营管理者未将《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保存一年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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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61 |
对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未及时清洗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处50元罚款 |
处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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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拒不拆除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拒不拆除,违法行为影响不大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拆除,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
处以超过1850元不满36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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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不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未硬化处理,排污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拒不拆除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拒不拆除,违法行为影响不大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拆除,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
处以超过1850元不满36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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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五十条 |
处50元罚款 |
处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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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00元不满36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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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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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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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未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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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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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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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00元不满365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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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70 |
对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清运,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清运,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超过7400元不满146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未在指定地点倾倒的 |
处以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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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未在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清运,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清运,较为配合调查处理的 |
处以超过7400元不满146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未在指定地点倾倒的 |
处以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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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第二款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立即设置密闭装置,未造成撒漏污染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立即设置密闭装置,造成污染面积不满20㎡的 |
处以超过7400元不满146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20㎡以上污染面积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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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六十一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及时清除,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污染面积不满20㎡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及时清除,较为配合调查处理,污染面积20㎡以上不满50㎡的 |
处以超过7400元不满146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清除的;2次以上违反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污染面积50㎡以上或者严重影响的 |
处以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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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进出路口路面未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周边被污染面积不满20㎡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000元以上满37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周边被污染面积20㎡以上不满50㎡的 |
处以超过3700元不满73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周边被污染面积50㎡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 |
处以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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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950元不满15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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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
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1100元不满219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219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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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
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1100元不满219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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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219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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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五条第五款 |
逾期不恢复的,处重置评估价格2至3倍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10日内恢复,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重置评估价格2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10日不足30日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重置评估价格超过2.3倍不满2.7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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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30日以上拒不恢复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重置评估价格2.7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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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不缴纳或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七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期限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
从轻 |
个人欠缴数额100元以下,单位欠缴数额1000元以下,再次催缴后补缴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个人欠缴数额超过100元不满300元,单位欠缴数额超过1000元不满10000元再次催缴后补缴的 |
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超过1.6倍不满2.4倍罚款 | |||||
|
从重 |
个人欠缴数额300元以上,单位欠缴10000元以上的;经催缴后仍不补缴的 |
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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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五十八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5.1万元不满7.9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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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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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 |
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5次以下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6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超过5次不满10次违反,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对单位超过18.5万元不满36.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超过160元不满24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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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10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4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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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0元不满36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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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六十一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3700元不满73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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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六十一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7400元不满146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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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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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二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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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00元不满36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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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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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六十三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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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未在运输工具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六十四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88 |
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的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六十四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89 |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密闭存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六十五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3700元不满73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90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的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六十六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91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擅自处理市外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处罚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第六十六条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192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3日内整改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3000元不满7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93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超过2.6%不满3.4%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4%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
19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3.7万元不满7.3万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195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以超过18500元不满36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超过60元不满14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单位处以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9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8500元不满36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36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9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22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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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22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9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22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0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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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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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22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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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3万元以上5.1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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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5.1万元上不满7.9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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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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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3万元以上5.1万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5.1万元上不满7.9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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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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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3万元以上5.1万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5.1万元上不满7.9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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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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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3万元以上5.1万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5.1万元上不满7.9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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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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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3万元以上5.1万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5.1万元上不满7.9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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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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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3万元以上5.1万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5.1万元上不满7.9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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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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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3万元以上5.1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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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5.1万元上不满7.9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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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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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3万元以上5.1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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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5.1万元上不满7.9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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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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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1万元以上1.6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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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1.6万元不满2.4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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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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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以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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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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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
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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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个人欠缴数额100元以下,单位欠缴数额1000元以下,再次催缴后补缴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0.3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6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个人欠缴数额超过100元不满300元,单位欠缴数额超过1000元不满3000元再次催缴后补缴的 |
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超过0.9倍不满2.1倍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60元以上不满24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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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个人欠缴数额300元以上,单位欠缴3000元以上的或者经催缴后仍不补缴的 |
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2.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4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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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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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超过60元不满14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900元不满21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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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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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受纳建筑垃圾500m³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较为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受纳建筑垃圾超过5000m³不满1000m³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超过900元以上不满2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6500元不满8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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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受纳建筑垃圾1000m³以上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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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20m³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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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超过20m³不满100m³的 |
给予警告,处超过6500元以上不满8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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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100m³以上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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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1000m³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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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超过1000m³不满5000m³的 |
给予警告,处以超过18500元以上不满36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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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5000m³以上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以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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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m³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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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处置清运建筑垃圾超过1000m³不满5000m³的 |
给予警告,处以超过37000元不满73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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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5000m³以上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以7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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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8500以下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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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处以超过18500元不满36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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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处以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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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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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处以超过9500元不满15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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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以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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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1000m³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处置清运建筑垃圾超过1000m³不满5000m³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超过37000元不满73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5000m³以上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7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22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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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违法处置核准范围建筑垃圾1000m³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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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处置核准范围建筑垃圾超过1000m³不满5000m³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超过37000元不满73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超过12500元不满22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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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处置核准范围建筑垃圾5000m³以上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7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22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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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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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超过18500元不满36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超过60元不满14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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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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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635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超过6350元以上不满14150元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415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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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在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单位处超过37000元以上不满73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超过950元不满155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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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单位处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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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可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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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950元不满155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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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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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第十三条 |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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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3000元不满70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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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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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重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 |
第五十条 |
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逾期3日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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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逾期超过3日不满7日改正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不严重的 |
处超过95元不满155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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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 |
处15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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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重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 |
第五十二条 |
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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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2次违反的 |
处50元以上不满155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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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3次以上违反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15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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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处罚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占用河道面积不满5㎡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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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占用河道面积5㎡以上不满15㎡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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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占用河道面积15㎡以上的;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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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6500元不满85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8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罚款 | |||||
|
230 |
对在城市市政设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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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逾期不改正,但在限期内拆除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逾期5日内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的 |
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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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不改正,拒不拆除的;2次以上违反的;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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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逾期未超过3日,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自行拆除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元以上650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超过3日未超过7日,较为配合调查处理,并自行拆除 |
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
从重 |
逾期7日仍不改正;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有安全隐患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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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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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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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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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设置户外广告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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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设置户外广告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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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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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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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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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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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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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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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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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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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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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横跨道路设置广告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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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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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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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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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2000元不满38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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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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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设置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一条 |
应予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违法所得超过1.5倍不满3.5倍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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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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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设置户外招牌破坏建筑物结构,户外招牌支撑构架外露,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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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不符合设置条件,户外招牌未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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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在多层建筑物一层设置户外招牌,未位于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宽度超出本经营场所的物业宽度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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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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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在多层建筑物在二层以上(含二层)设置户外招牌,未位于顶梁与窗沿之间,宽度超出本经营场所的物业宽度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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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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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在平层斜屋顶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遮挡屋檐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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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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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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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在平层平屋顶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超出女儿墙顶部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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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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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户外招牌设置于建筑物楼顶的,未采用镂空、单个字设置于合适位置,保持字体大小与建筑物高度协调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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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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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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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单幢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招牌超过一个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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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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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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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设置户外招牌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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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设置户外招牌对水、电、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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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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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户外招牌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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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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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在违法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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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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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设置户外招牌存在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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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超过740元不满146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超过7400元以上不满146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超过650元不满85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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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对个体工商户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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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户外招牌未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完好,陈旧、损坏的户外招牌未及时更新、修复,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招牌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履行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超过3日,户外招牌陈旧、损坏影响市容市貌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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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超过3日未超过7日,户外招牌陈旧、损坏有1定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后果的 |
处超过440元不满76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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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7日仍未履行的;户外招牌陈旧、损坏,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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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户外招牌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破损、有错别字、缺字、漏字或者灯光显示不全,未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履行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逾期未超过3日,户外招牌陈旧、损坏影响市容市貌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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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超过3日未超过7日,户外招牌陈旧、损坏有1定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后果的 |
处超过440元不满76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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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7日仍未履行的;户外招牌陈旧、损坏,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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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版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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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整改,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从轻 |
按期达到整改要求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面积不满总体差额面积的50% |
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3倍以上不满4.4倍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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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面积占总体差额面积的50%以上的 |
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4.4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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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处以罚款 |
从轻 |
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位于偏远郊区或者背街小巷沿线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22元以下处以罚款 |
|
一般 |
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位于次干道沿线的;对市容市貌影响较大的;造成明显污染的 |
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超过22元不满38元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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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位于主干道沿线的;对市容市貌影响严重的;造成严重污染的 |
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38元以上5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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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进行出让、出租、抵押或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出让、出租、抵押绿地面积500㎡以下或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项目占绿地面积100㎡以下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6.5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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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出让、出租、抵押绿地面积超过500㎡不满1000㎡或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项目占绿地面积超过100㎡不满200㎡的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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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出让、出租、抵押绿地面积1000㎡以上或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项目占绿地面积20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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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3倍至10倍处以罚款 |
从轻 |
移植单株胸径50厘米以下;行道树5株以下;其他树木20株以下;合计20株以下。砍伐单株胸径30厘米以下;行道树3株以下;其他树木10株以下;合计10株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3倍处上5.1倍以下以罚款 |
|
一般 |
移植单株胸径超过50厘米不满70厘米;行道树超过5株不满10株;其他树木超过20株不满40株;合计超过20株不满40株。砍伐单株胸径超过30厘米不满50厘米;行道树超过3株不满5株;其他树木超过10株不满20株;合计超过10株不满20株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超过5.1倍不满7.9倍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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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移植单株胸径70厘米以上;行道树10株以上;其他树木40株以上;合计40株以上。砍伐单株胸径50厘米以上;行道树10株以上;其他树木20株以上;合计20株以上。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7.9倍以上10倍以下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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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5倍至10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从轻 |
占用绿地面积200㎡以上500㎡以下,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等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积极配合调查,按期达到整改要求或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按照补偿费3倍处上不满4倍处以罚款 |
|
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绿地面积不满500㎡的 |
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5倍以上6.5倍以下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3倍以上3.6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查处。 | ||||||
|
265 |
对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5倍至10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一般 |
按期达到整改要求,占用绿地面积超过500㎡的 |
按照补偿费4倍以上不满5倍以下处以罚款 |
|
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绿地面积500㎡以上不满1000㎡的 |
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超过6.5倍不满8.5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超过3.6倍不满4.4倍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查处。 | ||||||
|
265 |
对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5倍至10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从重 |
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土地面积1000㎡以上的 |
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8.5倍以上10倍以下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4.4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查处。 |
|
266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二条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 |
从轻 |
擅自移植树龄100-199年(2级)的古树名木1株或者古树后备资源3株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3倍处上3.6倍以下以罚款 |
|
一般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树龄200-299年(2级)1株;或者古树后备资源超过3株以上不满6株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超过3.6倍不满4.4倍处以罚款 | |||||
|
从重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树龄300年(1级)1株及以上;古树后备资源6株及以上的;(移植中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死亡的以毁损、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认定)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4.4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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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毁损、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二条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5倍至10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擅自毁损、砍伐树龄100-199年(2级)的古树名木1株或者古树后备资源3株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5倍处上6.5倍以下以罚款。 |
|
一般 |
擅自毁损、砍伐古树树龄200-299年(2级)1株;古树后备资源超过3株不满6株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超过6.5倍不满8.5倍处以罚款。 | |||||
|
从重 |
擅自移植古树树龄300年(1级)1株及以上;古树后备资源6株以上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8.5倍以上10倍以下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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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从轻 |
未及时改正,占有、拆除或者未恢复立体绿化面积200㎡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950元处下以罚款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占有、拆除或者未恢复立体绿化面积超过200㎡不满2000㎡的 |
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超过950元不满1550元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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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未及时改正,占有、拆除或者未恢复立体绿化面积2000㎡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
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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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在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从轻 |
及时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占用绿地面积5㎡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占用绿地面积超过5㎡不满15㎡的 |
处超过18500元不满365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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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违法占用绿地面积15㎡以上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依法强制拆除,处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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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发生病虫害时,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五条 |
责令整改,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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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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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责令整改,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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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及管理秩序的行为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六条 |
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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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完成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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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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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
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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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16000元不满240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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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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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导致设计功能不完善;施工建设质量较差,但未超过工程工期、通过局部整改能够恢复功能和保证建设质量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导致设计功能不完善;施工建设质量较差,但未超过工程工期、通过整改不能够完全恢复功能和保证建设质量的 |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超过65万元不满85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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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任务,导致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功能和施工建设质量均不符合公园预期规划要求 |
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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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代步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擅自进入公园的处罚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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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超过2.6倍不满3.4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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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3.4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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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在公园内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的处罚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超过2.6倍不满3.4倍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3.4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276 |
对破坏公园植被及景观,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擅自进入草坪绿地的处罚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超过2.6倍不满3.4倍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3.4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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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对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的处罚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超过2.6倍不满3.4倍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3.4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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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宿营的处罚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超过2.6倍不满3.4倍的罚款 |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3.4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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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在公园内恐吓、捕捉和伤害受保护动物的处罚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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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超过2.6倍不满3.4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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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3.4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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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向公园倾倒杂物、垃圾及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处赔偿额2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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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超过2.6倍不满3.4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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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3.4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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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旗管理版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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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国旗,活动举办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导致国旗被随意丢弃,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 |
第二十二条 |
由活动举办地国旗主管部门对活动举办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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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处超过2000元不满715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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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71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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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对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的国旗,倒挂、倒插国旗,遮挡、挤占升挂、使用国旗位置,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的处罚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由国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9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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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超过290元不满41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超过950元不满155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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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个人处4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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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的处罚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由国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造成后果轻微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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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形或者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 |
对个人处超过950元不满15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超过4400元不满76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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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个人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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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划自然资源版块(进入规划审批程序违法建设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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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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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从轻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
对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 |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不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计容面积,且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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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建工业建筑工程,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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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增加的建筑面积其计容面积部分,不超过规划确定的计容面积的; |
对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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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符合规划要求,不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计容面积,但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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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建设地下停车库,导致车库整体面积减少,其减少部分是由于施工、地形、设计等原因对外轮廓局部调整且调整不影响停车位个数和使用功能的; |
对车库减少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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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一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是指:(1)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3)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4)进入规划许可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且拆除该违法建设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备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1.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超越建筑控制线的;3.间距不能满足技术规定要求的;4.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5.影响公共安全的;6.破坏城市景观的;7.拆除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8.建设项目增建计容面积导致超出规划许可的容积率指标的等) |
从轻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
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拆除情形,建设单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没收的实物应当能独立使用,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原则上没收的实物交同级政府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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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拆除情形,建设单位不配合查处的; |
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
|
285 |
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四款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4)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应当责令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内容进行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超过建设规模0.5倍(含0.5倍)以内的; |
限期拆除 |
|
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超出区县人民政府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拆除期限3个月内(含3个月); | |||||||
|
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逾期未拆除的,超出区县人民政府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 | |||||||
|
一般 |
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内容进行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超过建设规模0.5倍以上,1倍以内的; |
限期拆除,并处工程造价不满0.7倍的罚款 | |||||
|
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逾期未拆除的,超出区县人民政府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 | |||||||
|
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超出区县人民政府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 | |||||||
|
从重 |
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内容进行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超过建设规模1倍以上的; |
限期拆除,并处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
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内容进行建设影响规划实施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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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逾期未拆除的,超出区县人民政府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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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超出区县人民政府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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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下列情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1)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轻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划要求整改的,可以免予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据批准的施工图中外装饰工程造价标准,处整栋建筑外装饰工程造价2至3倍罚款。 |
一般 |
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整改,但整改后色彩、造型、材质仍有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
依据批准的施工图中外装饰工程造价标准,处整栋建筑外装饰工程造价2倍以上不满2.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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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建设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色彩、造型、材质均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
依据批准的施工图中外装饰工程造价标准,处整栋建筑外装饰工程造价2.7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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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包括减少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组织活动用房、公厕、学院、幼儿园等配套设施面积以及影响停车位个数和使用功能的停车库面积减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
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责令整改;无法整改的,对减少对面积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无法整改,但基本满足配套设施功能要求的。 |
对减少面积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5倍以上不满8.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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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无法整改,不满足配套设施功能要求的。 |
对减少面积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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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九条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九条 |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
从轻 |
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1次的。 |
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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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服务,同一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服务2次的。 |
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单位处超过1.6万元不满2.4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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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服务,同一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服务3次的。 |
由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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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 |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一般 |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 |
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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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对规划实施有影响,但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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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逾期未改正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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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逾期未改正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超过1.6倍不满2.4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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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严重影响规划实施,逾期未改正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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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防动员版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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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一条 |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从轻 |
当事人未完善补建防空地下室手续或者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超过主管部门规定期限不足3个月,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规定完善补建防空地下室手续或者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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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事人未完善补建防空地下室手续或者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超过主管部门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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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时间不足3个月且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退还、恢复人民防空工程原状,能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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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事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时间不足6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方米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退还、恢复人民防空工程原状,能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1500元不满3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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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时间超过6个月或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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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2处以下且面积累计不足5平方米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能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3处,或未达3处但面积累计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1500元不满3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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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超过3处或面积累计超过10平方米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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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2处以下且面积累计不足5平方米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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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3处,或未达3处但面积累计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1500元不满3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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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超过3处或累计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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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2处以下,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能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3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能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1500元不满3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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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3处以上;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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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2处以下,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恢复原状,能满足设计要求,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3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恢复原状,能满足设计要求,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1500元不满3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
从重 |
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超过3处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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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50平方米,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到主管部门完善补建手续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到主管部门完善补建手续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1500元不满3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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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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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2次以下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停止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停止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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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事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3次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停止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停止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1500元不满3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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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超过3次或时间累计超过3分钟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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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2处以下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按时恢复原状,能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3处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按时恢复原状,能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1500元不满3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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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超过3处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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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1次,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按时配合安装完成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2次,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按时配合安装完成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1500元不满3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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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3次以上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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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不足1个月,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1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1500元不满3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
从重 |
当事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超过3个月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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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1处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停止作业,按时恢复原状,确保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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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事人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2处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停止作业,按时恢复原状,确保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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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超过2处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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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对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开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不足3个月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停止使用,按时组织竣工验收并通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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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事人开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停止使用,按时组织竣工验收并通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
从重 |
当事人开发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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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对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完善相关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超过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不足1个月完善相关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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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超过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1个月及以上的;当事人曾因违反本条款受过行政处罚且再犯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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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对擅自更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擅自更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2处以下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擅自更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3处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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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擅自更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3处以上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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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对不按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二条第九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2处以下且面积累计不足5平方米,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3处,或未达3处但面积累计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到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
从重 |
当事人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超过3处或面积累计10平方米以上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306 |
对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二条第十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价值不足一百万元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按程序归还和报废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不足5百万元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按程序归还和报废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超过2200元不满38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超过2.2万元不满3.8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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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价值5百万元以上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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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不足1个月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能正常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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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事人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1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能正常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超过1250元不满2250元罚款,对单位处超过1.6万元不满2.4万元罚款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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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当事人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超过3个月;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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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20米和左右两侧各15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不足3个月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拆除障碍,清理物品,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20米和左右两侧各15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拆除障碍,清理物品,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超过1250元不满2250元罚款,对单位处超过1.6万元不满2.4万元罚款罚款。 | |||||
|
308 |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重 |
当事人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20米和左右两侧各15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多次违反本条款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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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对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足1个月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对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确保警报设施能正常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1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对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确保警报设施能正常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超过1250元不满2250元罚款,对单位处超过1.6万元不满2.4万元罚款罚款。 | |||||
|
从重 |
当事人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超过3个月的;应急状态下违反本条款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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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对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从轻 |
当事人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超过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时间不足3个月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到主管部门完善备案登记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超过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在执法机关下发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书期限内,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到主管部门完善备案登记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超过1250元不满2250元罚款,对单位处超过1.6万元不满2.4万元罚款罚款。 | |||||
|
从重 |
当事人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超过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时间6个月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2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附件6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表
|
序号 |
强制事项 |
法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强制方式 |
强制权限 |
|
1 |
对有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可能或已造成较大面积停水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十八条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面积停水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
1. 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 |
1.采取措施停止侵害。 |
市、区县(自治县)供水节水主管部门 |
|
2 |
对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污染防治规定的强制措施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1.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 |
|
3 |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的电话号码的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 |
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
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 |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受赋权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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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法建设实施的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的; |
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整改、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等决定。 |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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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规定的强制措施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违法开展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
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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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危害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危害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处置:(二)在道路范围外的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闲置空地等城市公共区域停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拖移到指定场所。 |
1. 在道路范围外的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闲置空地等城市公共区域停放; |
由城市管理部门拖移到指定场所。 |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 |
附件7
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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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条款 |
处罚标准 |
免罚情节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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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反,非经营性的自然人偶发行为,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2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3 |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4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5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6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7 |
对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或者已经开挖的未停止施工得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8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9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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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的处罚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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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12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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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自然人随意倾倒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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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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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第三款 |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对农产品进行自销,经告知后立即改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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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临街商场、门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第三款 |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经告知后立即改正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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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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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对乱张贴、乱吊挂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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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主动清除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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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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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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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对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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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未及时清洗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处五十元罚款 |
对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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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五十条 |
处五十元罚款 |
初次违反,非经营性的自然人偶发行为,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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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不符合设置条件,户外招牌未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对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26 |
对在多层建筑物一层设置户外招牌,未位于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宽度超出本经营场所的物业宽度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对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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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在平层斜屋顶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遮挡屋檐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对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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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平层平屋顶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超出女儿墙顶部的处罚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对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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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系自然人,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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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自然人因平整地坝、庭院绿化、维修出行道路等生活需要,受纳少量(500m³以下)建筑垃圾,由村委、居委等基层组织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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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占用绿地面积不满200㎡,按期达到整改要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32 |
对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代步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进入公园的处罚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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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向公园倾倒杂物、垃圾及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清除后立即清除,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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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建设的处罚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在执法机关作出责令改正文书核发前,建设单位自行采取改正措施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减少面积属车库、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配套设施面积之外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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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内部隔墙发生位置变化,不减少配套面积,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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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急性、时效性原因,修建排危、抢险、疫情防控等工程。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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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建设的处罚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因地形、结构、安全等原因,修建了不能利用架空空间、封闭空间,经设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确属不能开放利用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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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形、地质、施工等原因导致位移(1米范围内),但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且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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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竣工实测计容建筑面积比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大出现合理误差的,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1%、1-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0.5%、4万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0.3%;累进计算的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超过500平方米;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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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建设的处罚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因地形、结构、安全等原因导致建筑主体±0、场地标高调整1米(包括1米)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超过1米以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不影响规划实施书面意见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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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修建发生位移(与规划许可位置有重合部分,未超建筑控制线的),经相关单位确认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安全要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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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建设,因外挂装饰墙导致竣工实测面积变化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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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制定或者修订等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改变许可附图进行建设,经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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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建设的处罚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
建设项目空调机位、设备井、烟道井、微电井等局部发生位移,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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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建筑内部功能调整,涉及送风机房、排风机房、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配套设施等移位,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满足功能使用,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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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建筑首层架空层局部安装围护设施,用于打造健身、儿童游乐、亲子、阅读、休闲、老年活动等优化提升小区公共活动空间品质,仍按公共架空层进行管理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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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处罚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 |
市政道路项目中,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改变道路中心线、车行道边线、人行道边线、纵坡、转弯半径,符合行业规范以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技术要求,且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符合规划要求或者不影响规划实施书面意见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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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的处罚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轻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划要求整改的,可以免予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符合规划要求或者不影响规划实施的书面意见。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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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划要求整改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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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包括减少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组织活动用房、公厕、学院、幼儿园等配套设施面积以及影响停车位个数和使用功能的停车库面积减少)的处罚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责令整改;无法整改的,对减少对面积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按要求整改后,满足配套设施功能要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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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
当事人超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期限不足1月,未完善补建防空地下室手续或者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经批评教育,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完善补建防空地下室手续或者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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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当事人初次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周边环境不清洁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当事人及时清理干净,恢复原状,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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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当事人初次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周边环境不清洁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当事人及时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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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当事人初次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不超过1周的,当事人及时拆除障碍,清理物品,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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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的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款第六项 |
第四十三条第一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当事人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超过规定时间1周内,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的,经批评教育,当事人及时到主管部门完善备案登记手续,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 |
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