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推动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依法对生活垃圾承担管理责任的主体。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的主体确定、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组织、邮政管理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管理责任人的确认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委托服务单位管理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的,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按照前述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第三章 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分类收运制度、公示制度、分类巡查制度、管理台账制度等,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要求,在责任区域内指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地点;根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应当增加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数量。
(四)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六)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主要内容:
(一)设置容器。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类别,科学、规范、合理布局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投放点(厢房)、接驳点(站)等设施设备,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配置及管理导则》要求,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二)提升改造。对现有老旧、破损的分类收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配置遮雨、洗手、照明等便民设施,加强周边环境维护。
(三)精准投放。引导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精准投放质量。住宅小区应按照“一小区一策”的原则,开展住宅小区入户指导,引导居民提高厨余垃圾精准投放质量,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鼓励出售可回收物。推行居民小区撤桶并点,优化定时定点投放方式。
(四)桶边值守。形成常态化桶边指导机制,在生活垃圾投放高峰期,安排督导员或垃圾分类指导员在集中投放点开展桶边值守。
(五)督促整改。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常态化监督和执法,依法责令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制度:
(一)依规收运。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生活垃圾收运企业签订收运协议,做好分类收运中的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
(二)收运要求。明确生活垃圾收运时间,对收运企业是否按收运协议配置密闭的专业运输车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收运企业做到专车专用、分类运输。
(三)收运频次。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数量和种类合理确定收运频次,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四)卫生防疫。加强分类收集设施日常管护和消杀,确保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异味,无蚊蝇。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巡查制度。管理责任人通过每日巡查、每周抽查、每月全面检查等模式对分类设施设置、分类标志使用、桶边督促指导以及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或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机制。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深入开展入户宣传,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加强责任区内公共区域垃圾分类宣传,扩大垃圾分类宣传覆盖面;建立垃圾分类奖惩机制,激励公众持续参与;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帐制度,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定时向社区报送台帐信息,并接受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公示制度,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每月定期公示,公示牌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基本信息、各类生活垃圾清运量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频率、收运时间、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垃圾分类指导员等内容。
第四章 管理责任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企业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情况的监管,将其履责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道路、广场、机场、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应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责任人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普法宣传和执法工作,引导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