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城管局〔2018〕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涪陵区、大渡口区、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5﹞16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具体指市城市管理局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
市城市管理局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行政执法检查中的比例。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局执法监督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专家名录库。
局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相关处室负责归集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和行政审批相对人名录。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会同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相关处室编制市城市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和抽查结果公开方式等,在局门户网站和“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信用中国(重庆)”网站附属系统—“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会同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相关处室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专家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证件有效期等,可按照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类别、区域分布、风险分类和信用状况等条件建设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
总队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纳入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登记信息应当包含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
局政策法规处、总队分别负责检查对象名录库、专家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更新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总队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检查计划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
第八条 按照随机抽查事项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抽查工作时,由总队通过摇号、抽签、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需要邀请专家参与有关抽查工作的,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总队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方式包括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交换检查对象,或者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替代人员。
第十条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总队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总队在同一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多个抽查事项,应当采取联合抽查的方式一次性抽查完成;不能采取联合抽查的,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在实施抽查时原则上应当排除本季度已抽查过其他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总队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总队开展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总队随机抽查采取实地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十三条 总队开展随机抽查,应当做好随机抽查现场记录。随机抽查现场记录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依据、内容、方式、情况、结果等事项。检查完毕后,检查记录应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字。
第十四条 总队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抽查情况报告。抽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总队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报告在“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和市城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但依法不予公开或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个检查对象的抽查结果一并公开。
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第十六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检查对象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总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所辖执法支队调查处理,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针对检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总队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随机抽查全过程留痕,实现部门可查询、社会可监督、责任可追溯。
第十九条 对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是否办上级机关有特别规定等情形,需要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市政委〔2016〕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