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渝城管局发〔20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精神,结合实际,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在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另行制定方案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城市治理体系和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决策部署、推进城市管理部门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市、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执法行为,通过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推动城市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城市管理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通过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 强化事前公开。市、区县城市管理局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和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执法总队、执法支队)的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要设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胸牌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要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2. 规范事中公示。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日常执法巡查、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应当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国家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标识。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规定情形下应当主动出具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统一格式相应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 加强事后公开。市、区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结果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以及规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要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统计报送制度,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城市管理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城市管理部门。
(二)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 完善文字记录。市城市管理局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司法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市统一适用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文书式样》及填写说明;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规范使用全市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文书式样,不得自行设计、变更或者使用其他执法文书。
2. 规范音像记录。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市、区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并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用语标准,督促指导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3. 严格记录归档。市、区县城市管理局要健全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文书电子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电子案卷系统,建立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 发挥记录作用。市、区县城市管理局要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记录信息对舆情应对、行政决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调阅监督,保障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调阅程序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城市管理执法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 明确审核机构。市城市管理局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由局执法监督处作为法制审核机构承担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区县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相应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和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做到法制审核机构与执法机构“审办分离”,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法制审核机构,不符合重大执法决定情形的可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法制审核机构开展法制审核。城市管理部门法制审核机构与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意见不一致时,召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可邀请法律顾问、驻队律师、行业专家参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驻队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市、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市、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结合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 明确审核内容。市、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市、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对市、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 明确审核责任。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应当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要严格开展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因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城市管理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城市管理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建设。市、区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管理,积极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
1.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对接市司法局牵头推进的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市城市管理执法指挥调度智能平台,建立健全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并覆盖全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体系,区县城市管理局按照市城市管理执法指挥调度智能平台的要求,建设区县城市管理执法智能平台,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2. 推进信息共享。市城市管理执法指挥调度智能平台(区县城市管理执法智能平台)要与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信息向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即时推送,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3. 强化智能应用。市、区县城市管理局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城市管理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探索开发城市管理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城市管理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要依托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和市城市管理执法指挥调度智能平台,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城市管理执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市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技术标准处、执法监督处、科技信息处、督查考核处、直属机关党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市政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联合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执法监督处,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推进。各区县城市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工作任务,切实承担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方案和制度文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制度体系。市、区县城市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统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和各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授予城市管理执法资格,不得从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步骤和样式要求,适时换发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加强证件管理。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应当认真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开展“三项制度”专题业务培训和交流,切实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依法履职、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的稳定性。
(四)保障经费投入。积极争取市、区县政府落实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制定全市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市、区县城市管理局要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督促检查。城市管理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市城市管理局将加强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不及时督促整改和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将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各区县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要结合实际于2019年11月15日前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备案,推行“三项制度”具体情况要及时向局执法监督处报告。联系人:杨少坤,联系电话:65868758。
附件: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三项
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
“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谢礼国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卢鹏飞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兼)
成 员:陆俊昌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罗小袁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罗建华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唐家利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李昌良 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姜宝昌 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彭汝华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郑 巧 市城市管理局发展规划处处长
王 冰 市城市管理局财务审计处处长
余德芬 市城市管理局技术标准处处长
谭作平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处长
苏继申 市城市管理局科技信息处处长
李忠福 市城市管理局督查考核处处长
邹华德 市城市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郑大海 市市政信息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执法监督处处长谭作平兼任。
附件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一、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卢鹏飞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兼)
副主任:姜宝昌 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谭作平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处长
周 波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制处副处长
成 员:江 洪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二级调研员
金泽祥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政公用设施支队副支队长
王新武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容园林绿化支队四级调研员
李言玲 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关黎明 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苏虹尹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
钟凤鸣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
杨少坤 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
二、专家组
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市城市管理局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市城市管理局法律顾问;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和驻队律师。
三、委员会办公室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局执法监督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执法监督处处长谭作平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