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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315207D/2023-002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086号提案的答复函
日期: 2023-11-02

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将城市违法建设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的建议》(第0086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当前,国家层面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 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 年版)等。但针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信用管理方面暂无专门法律法规规定。

我市关于违法建设当事人纳入信用管理的法规政策依据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版)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系统”。《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于2021年施行,但没有将违法建设当事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亦即我市将违法建设当事人纳入信用管理仅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操作文件。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在推进各项整治任务完成的同时,为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制度化建设和常态长效管理,我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7月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违法建设当事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城管局〔2022〕8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次对我市在违法建设执法领域中开展当事人信用信息管理的范围、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文书模板作出了规定和规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通知》主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定。《通知》规定纳入信用管理范围为逾期未执行3种执行文书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信息,一是区县政府对存量违法建筑发出的《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二是区县政府对在建违法建筑发出的《消除/整改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三是人民法院对违法建设案件作出的罚金类《执行裁定书》。《通知》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管理从信息归集、推送纳入管理,到当事人履行完毕相应执行文书内容,经执法部门验收合格,进行信用修复和解除信用管理全过程中每个环节需要履行的程序、文书资料和完成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作为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对促进违法建设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降低执法成本,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手段单一、缺乏有效抓手的尴尬境地,杜绝违法建设“制而不止”、“治后复建”和“久查不绝”等现象。二是加大违法成本,现行的行政管控措施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的预防、制止、威慑作用有限,实行违法建设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客观上加重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有助于限制、约束、预防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冲动。三是树立良好风气,通过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对诚信守法者形成正面激励,对潜在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产生警示作用,有利于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推动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议其他有关内容的回复

(一)关于《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282号令)的修订。282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违法建筑亦作出了相同的规定。一般而言,违法建设更强调“行为”属性,违法建筑是违法建设形成的“物”的属性。我市法规、规章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明确为违法建筑,更强调其“物”的属性,也有利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适用,将违法建筑视为违法行为之延续,有利于对修建时间超过两年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亦予认同。282号令不仅适用于存量违法建筑处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也适用于在建(新增)违法建筑处置(第九条),还适用于无主违法建筑处置(第十四条)。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在修订《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时,认真研究吸收贵委的建议,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法治化。

(二)关于畅通发现渠道。我市建立了违法建设“四级巡查、三级处置”机制。镇(乡)街牵头建立基层巡查网络,物业管理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范围外由居(村)委会划分网格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违法建设;市、区县、镇(乡)街分别实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分别由市、区县、镇(乡)街依法按权限进行处置。在2021年至2022年全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局协调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小区违法建筑协管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物业〔2022〕2号),进一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筑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能认真履行责任的,视情节轻重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关于“冻结”涉违不动产交易。各区县违法建设执法部门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协调属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推进落实了限制附有违法建设的产权转让和抵押。此项限制措施已施行多年,成效较明显。

(四)关于“上下游”主体联合惩戒。近年来,市住房城乡建委先后出台了施工、建设、监理、设计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搭建了覆盖建筑领域参建各方主体的完整信用管理体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参与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以行政处罚、处理等为依据,严格实行信用扣分,并与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等有效结合,开展信用联合惩戒。通过量化记分、差异化监管和联合惩戒,严厉打击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建筑市场。

(五)关于“全链条”市场联合惩罚。2021年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渝市监发〔2021〕53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号)等文件,将违法建筑纳入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负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的市场主体按照100%比例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核查,对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目前,全市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共30952户。

三、加强《关于开展违法建设当事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

(一)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各区县贯彻落实《通知》行动迟缓、收效不明显等情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各区县在落实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分析各方原因,找准症结所在,协调信用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纾困解难工作,真正使违法建设信用信息归集推送、共享公示等制度机制走通走实。

(二)用好现有资源。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做实做细违法信用管理,联合信用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信息公示,完成平台在线填报系统改造,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修编工作,支撑违法建设治理信息的采集、预警、协同等业务需求。通过市场主体实名认证、授权查询等方式,依法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违法建设失信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示和发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成效等信息。

(三)借鉴成熟做法。借鉴江苏、深圳等经济发达省市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成熟做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构建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违法建设失信约束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实施与其失信行为相当的惩戒措施,切实做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此复函已经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谢礼国审签。对此答复贵委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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