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315207D/2023-002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城市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2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0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建议》(第0108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结合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成本以及居民的生活水平,适度调增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建议
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等要求,2022年我市已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纳入立法计划,并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目前完成立法资料调研和汇编,并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完成市级部门、区县城市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工作及专家论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实行分类计征的要求,已经纳入《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对比其他省市,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在全国处于中上水平,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及市财政局,结合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成本以及居民、企业的承受能力,适时适度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二、关于将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覆盖范围内的农村地区,逐步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范围的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为贯彻落实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要求,增强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的政策资金保障,我市制订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等方式筹集”的规定。在《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积极研究推动农村地区纳入征收范围。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政策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减轻农村地区资金压力,推进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三、关于出台餐厨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自2009年市政府出台《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来,我市餐厨垃圾处理量从2009年的1.03万吨增加到2022年的112.08万吨,极大保障了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了资源循环利用。餐厨垃圾作为生活垃圾的一类,价值判定存在争议,因此我市自餐厨垃圾集中收运以来,我市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关于餐厨垃圾管理及收费的要求,已经在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中按量对餐厨垃圾进行收费。为保证餐厨垃圾收运的覆盖面,有效打击餐厨垃圾非法交易链,我局会积极配合市财政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开展餐厨垃圾收费研究论证,统筹完善生活垃圾收费体系。
四、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财政、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确保应收尽收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即财税〔2021〕8号文件所指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按照文件精神,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垃圾处置费征收、入库工作;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垃圾处置费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垃圾处置费征收核费及其他相关基础性工作。在《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不断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2022年全年共征收 7.58 亿元,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