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稿
各位新闻朋友:
大家下午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逐步迈上法治化轨道,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相关情况给各位新闻朋友做一个简要通报。
一、《条例》制定背景
生活垃圾管理是维护城乡生活秩序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大事,是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着力推动的“关键小事”。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20年9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随着重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不断加速,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长,我市生活垃圾管理面临严峻考验,《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构建生活垃圾全链条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条例》对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予以规范和明确。
二、《条例》制定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学习研究,对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市城市管理局确立了《条例》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结构,开展了立法各项工作。
2020年10月,市城市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完成了立法起草工作,形成《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政府审议。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三是深入区县调研,分别召开了市级部门、区县政府、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论证会;四是邀请市人大城环委、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31条,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93条。在反复研究、充分论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21年4月25日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经2021年5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年7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1年9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三次审议,于2021年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条例》主要亮点
《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13个方面:
亮点一:突出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亮点二:将生活垃圾经费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当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正全面深入推进,完善分类投放及收运处置体系,特别是设施设备建设离不开财政保障。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亮点三: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将面临处罚。《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在法律责任中,《条例》也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罚款。
亮点四: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垃圾分类作为一项惠及全民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需要全体市民共同参与。《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以及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亮点五: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垃圾分类讲究分得准确、投放到位,其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条例》明确: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分类指导、监督工作。
亮点六: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机制。《条例》明确:按照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机制。生活垃圾移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向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亮点七:强化社会公众主体参与意识。改善生活垃圾管理,创造宜居环境,是全体市民的共同事业。《条例》注重强化和激发生活垃圾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意识,明确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意识;编制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活动,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亮点八:强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本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的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建立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就地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这些规定,从制度层面有效保障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亮点九:对餐厨垃圾实行特殊管理。《条例》将餐厨垃圾作为一类特殊厨余垃圾进行专门管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定期申报,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按照约定时间将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点,其他时间段应当将收集容器放置于单位内,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同时还规定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亮点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条例》明确: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谁产生的生活垃圾多,谁就多付费;谁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大,谁就多付费。这就打破了过去以户为单位进行收费的惯例,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亮点十一: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统筹兼顾。《条例》着眼城乡统筹治理生活垃圾,既确立了生活垃圾管理各环节的一般性规则,也为农村地区灵活管理留足空间。例如,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则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备、厨余垃圾分类处理、集中转运设施存放垃圾时限、生活垃圾费用筹集等方面,也为农村地区赋予了更大的灵活管理空间。考虑到农村地区实际,《条例》明确: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亮点十二: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性任务,重在习惯,重在养成。只有坚持从娃娃抓起,从幼儿园、中小学抓起,从小养成垃圾分类好习惯,使垃圾分类成为一种本能,才能逐步让我们社会从根本上形成共识。因此,《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亮点十三: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评价是促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落地落实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四、《条例》宣贯措施
为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地落实,市城市管理局决定从3月1日起,开展“十个一”系列宣传活动,即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即今天举行的发布会),制作一部宣传片,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举办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开展一次网络知识竞赛,举办一次微视频比赛,举办一场演讲比赛,开展一期专题培训,出版一部《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释义》,开展一系列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并将系列活动贯穿全年,推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早日迈上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我主要就介绍这些情况。
现在,我和我们同事愿意回答记者朋友决心关注的有关问题。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卢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