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024年12月16日,李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时指出,“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问题,抓紧完善许可、征收、强制、检查等裁量权基准。”同时,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发生变化,之前出台的《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7 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18 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5号)需要相应动态调整。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各有关市级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的意见,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有关意见建议认真进行了吸收归纳,经市城市管理局2025年度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共八章45条,附件共7个,分别是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确认、征收、检查、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表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一)正文部分
由总则、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和附则共八个章节组成,主要从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裁量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
(二)附件部分
1.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对目前城市管理领域的16项行政许可事项细分为24个子项,明确行使层级、办理时限、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等内容。
2.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对目前城市管理领域的2项行政确认事项,明确了法定依据、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和执法权限等内容。
3.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对目前城市管理领域的2项行政征收事项,明确了法定依据、征收对象、征收条件、征收范围、征收数量、征收数额、办结时限、补偿标准和执法权限等内容。
4.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对2025年度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确定的10项行政检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检查项、法律依据、检查内容、是否涉企、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主体、是否联合检查等内容。
5.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对目前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城市供水节水、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公园管理、国旗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国防动员等7个版块310项行政处罚明确了事项名称、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处罚内容、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标准。
6.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对目前城市管理领域的6项行政强制事项,明确了事项名称、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和强制权限。
7.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执法工作实际,确定42项可以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的事项,明确了包容免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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