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城〔2025〕39号)《重庆市治理欠薪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5〕38号)等要求,探索通过开立银行专用账户的方式,对公共环卫服务项目人工费用进行单独管理,规范本市城镇环卫工人(简称环卫工人)工资管理,保障环卫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环卫工人劳动报酬权益,参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模式,制定形成了《重庆市城镇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简称《细则》)。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城〔2025〕39号)《重庆市治理欠薪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5〕38号)等文件规定,市城市管理局在参考借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公共环卫服务管理领域实际情况,精细起草制定了《细则》。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征求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意见,通过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向行业企业征求了意见,并在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挂网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累计收到12条修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细则》。其中,已采纳6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2条,部分采纳及未采纳意见经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已经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二十八条。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目的和依据:落实建立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和治理欠薪综合改革要求,规范环卫工人工资管理,维护环卫工人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内公共环卫服务项目中,人工费用拨付以及环卫工人工资支付管理。
(二)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三条专户管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卫服务项目应当开立专用账户。
第四条服务合同的订立:业主单位应当与服务单位订立服务合同,确定环卫工人用工相关内容。业主单位同时作为服务单位的,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相关内容。
第五条开立专户:专用账户按照服务项目开立。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细则》管理要求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于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将开立情况报告本级城市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名称为服务单位名称加服务项目名称加“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六条专户管理:开户银行应当完善业务系统、优化服务流程,配合做好账户监管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资料将资金转入环卫工人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提供现金支取及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七条专户撤销: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服务单位应当将无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况公示30日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无拖欠承诺书。业主单位收到承诺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情况核实,并向银行反馈核实情况。对业主单位反馈不存在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况,同意撤销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
第八条限制撤销:业主单位反馈服务项目存在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环卫工人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其他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同意撤销专用账户的,银行不得受理撤销专用账户申请。
第九条专户监督: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服务单位开立、使用、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三)第三章 环卫工人工资的拨付
第十条拨付要求: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将环卫工人工资拨付到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追加拨付:因应急处置、临时保障等原因导致用工量增加的,服务单位应当提出需要增加的工资数额,业主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四)第四章 环卫工人工资的支付
第十二条实名制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环卫工人实名制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第十三条工资及保险要求:服务单位应当确保招用环卫工人的工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符合社保参保条件的应当全部参保。对不符合社保参保条件的应当统一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工资支付资料:服务单位应当按月编制环卫工人工资支付表,经环卫工人本人确认后,与其他工资支付资料一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业主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工资支付:业主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支付资料审核,并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工资卡管理:环卫工人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业主单位、服务单位应当提醒环卫工人安全用卡。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防范工资卡被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工资卡便利服务:开户银行不得拒绝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服务单位或者环卫工人搭售、推销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按照优惠的跨行手续费率免除代发工资手续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环卫工人重新办理工资卡。
第十八条工资支付管理:服务单位对工资支付资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妥善保存至服务项目结束、环卫工人工资结清后3年。
第十九条工资支付监管:业主单位应当加强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审核监督。
(五)第五章 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条数字化管理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全市集中的环卫工人工资支付数字化管理平台,并做好管理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数据管理:管理平台依法归集相关数据信息,通过数据比对及时预警异常情况,逐步实现动态监管。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以及业主单位、开户银行、市人力资源社保局等按照职能职责归集共享相关数据信息。
(六)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管要求:本市依法治理城市管理领域公共环卫服务项目拖欠环卫工人工资问题。
第二十三条部门职责:本市各级城市管理、人力社保、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合力做好环卫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的问题。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做好服务项目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加强服务项目支出预算保障;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工资支付工作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支付情况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案件;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开户银行执行《细则》情况监督指导;业主单位加强服务项目和专用账户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要求抓好环卫工人专户制度管理,不得指定开户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平台管理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开立专用账户银行的相关业务系统建设标准及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开户银行违规处理:开户银行违反规定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开设专用账户资格。
(七)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同一服务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细则施行: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经订立服务合同的服务项目,应当就专用账户管理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已经开立的专用账户,符合本细则管理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我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重点说明
环卫工人是“城市美容师”,其辛勤付出应当得到广泛尊重,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为保障农民工群体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在城市公共环卫服务领域,一直缺少推行类似专户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现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城〔2025〕39号)《重庆市治理欠薪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5〕38号)为建立环卫工人专户制度提供了依据。《细则》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参考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模式,结合本市管理实际,对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环卫服务项目环卫工人工资专户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细则》已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完成相关审查评估后,拟由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细则》施行后,城市管理领域公共环卫服务项目将由业主单位将服务项目人工费用拨付至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再经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至环卫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有利于保障环卫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环卫工人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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