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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4-03-14

一、制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及民生设施更新不断推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项目日益增多,占道施工与市民出行需求矛盾突出。如何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在确保城市建设稳步推进的同时,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成为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2023年以来,占用挖掘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并将违规占挖城市道路,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和市容市貌的突出问题,纳入市级层面检视整改问题清单及“八张问题清单”进行督办整改,要求我局在年底前出台《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从政策规定和体制机制层面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

当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主要存在五类突出问题:一是计划统筹力度不够,城市道路重复开挖、交叉开挖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未批先建、超期开挖、围而不建、围大建小、围挡不规范、道路恢复质量较差等违规占挖问题突出,极大地影响和干扰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出行;三是对施工现场管理薄弱,监管难度大,挖爆水管、气管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四是占用挖掘现场公示和网络公示不规范、不到位;五是对占用挖掘修复费收取要求缺乏统一认识,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收费和修复的关系”、“可否减免”等方面存在分歧。

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对占用挖掘许可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规范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加强占挖现场文明施工、提高道路修复质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市民提供宜业宜居的交通出行环境。

二、制定情况

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各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占用挖掘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初稿)》。初稿形成后,经过多次研究讨论,进一步细化修改形成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随后,我局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修改建议完善形成了《管理规定(送审稿)》,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管理规定(试行)》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计划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施工与修复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二十四条。

(二)适用范围。《管理规定(试行)》主要适用本市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竣工后建设业主未移交管护单位的新建城市道路、沿道路两侧向公众开放的建筑退距空间不适用于本规定对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其他事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特许经营模式投资运营的城市道路,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特点

《管理规定(试行)》从加强计划统筹、严格许可收费管理、明确规范施工、修复要求和加强监督管理五个方面,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加强占道施工管理。

特点一:明确管理责任

《管理规定(试行)》一是按照市管重点的原则,强调了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市级社会企业(单位)养护的城市快速路、跨江大桥主桥等重要城市道路的管控;二是强调行业监管,减少管理“真空地带”,强调了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属地的对其他管理主体如各平台公司、园区管委会、社会企业(单位)养护的城市道路要落实行业监管和行政许可管理。

特点二:强调总量控制与重点统筹

《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下一度占挖需求,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全市总量控制、中心城区重点路段集中统筹的原则,综合下达全市年度占用挖掘指标计划。逐步对应建立占用挖掘统筹信息系统,在占用挖掘管理当中增加数字化管理运用的比重。解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统筹计划难的问题,推进计划管理的落实,发挥通过计划统筹切实减少占用挖掘行为、避免无序占用挖掘、反复开挖的作用。

特点三: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概念

除基本的行政许可管理要求外,重点明确了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概念和收费要求。主要解决收费后由谁修复,自行修复的项目是否收取挖掘修复费等收费与修复的关系问题。

特点四:明确修复标准和保修要求

《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修复方式确定、修复标准和修复保修的规定,解决占用挖掘后城市道路修复质量不达标的问题。一是通过明确挖掘单位自行修复方案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采取自行修复方式,解决谁来决定是否可以自行修复的问题,决定权在城市管理部门而不在挖掘单位;二是明确了修复标准,包括回填质量、修复宽度和现场清理,保障无论采取何种修复方式,修复质量都能得到保证;三是明确保修期和整改要求,这一规定有三个目的:保障修复质量、确保及时整改和推动挖掘单位更多的选择交纳挖掘修复费,由道路管理部门进行修复方式。

特点五:建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初步尝试

《管理规定(试行)》借鉴上海、深圳和成都等省市建立城市管理信用体系的有益探索,未来在我市,也可期实现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运用,从而达到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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