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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22

现将《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渝城管局发﹝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按照上述规定,2021年,市城市管理局制定《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2021年12月30日以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文件印发,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5日,市政府修订并公布《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法公布前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办法不相符的,应当自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修改;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自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市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3月启动对《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卫、城市园林绿化执法)》(渝城管局发﹝2021﹞16号)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实施办法》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等4部法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5部行政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等10部地方性法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5部部门规章,《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停车管理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快速路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8部政府规章,共计32部法律法规规章。

(三)制定过程。自《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先后两次征求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市城市管理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意见,组织部分区县城市管理局法制科长进行内部校审,并于6月14在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意见17条,对其中16条修改建议进行了研究吸收;对1条未采纳的,进行了沟通,各方面均已达成一致意见。《实施办法》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度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20条,附件为《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卫、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正文部分。正文具体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综合裁量,裁量一致,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幅度划分,多种裁量情节,并处情形,法条适用,回避,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过错责任追究,案卷归档和评查,名词解释,动态调整,施行等20条内容。

(二)裁量基准部分。《裁量基准》共计216项,其中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部分77项,城市供水节水管理部分19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103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分14项,国旗管理部分3项。

(三)核心条款。《实施办法》核心条款主要为第九条【裁量幅度划分】: 具体罚款数额(倍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3.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不满1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四)名词解释。《实施办法》第九条所称“这一幅度”指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的差额。裁量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实施办法所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以上”、“以下”的解释从其规定。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坚持严格执法和轻微免罚相结合。《实施办法》再次明确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然坚持优先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不符合包容免罚清单规定情形的,结合裁量基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继续坚持将推行轻微免罚与杜绝执法“宽松软”相结合,避免“鼓励轻微违法”的误导,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既体现执法的“力度”,又彰显执法的“温度”。

(二)坚持裁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相统一。《实施办法》健全完善了同过同罚以及行使裁量权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细化了并处等多项裁量规则,并且对裁量幅度相应的情节作了梳理完善,能够明确的作了进一步明确、能够细化的作了进一步细化。

(三)坚持动态调整裁量基准项目。《实施办法》与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文件相比,从数量上看,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文件为190项,《裁量基准》为216项,共计新增26项。其中涉及事项为《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新增8项、《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新增13项、《重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增2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新增3项。

(四)坚持依据政府规章最新规定核准裁量幅度。《实施办法》与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文件相比,主要是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调整了裁量标准计算规则。

原计算规则为: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现计算规则为: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超过30%不满70%实施行政处罚。

以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为例:

裁量档次

渝城管局发

﹝2021﹞16号文件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

减轻处罚档次

不满2000元罚款

不满2000元罚款

从轻处罚档次

2000元以上

不满6000元罚款

2000元以上

7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档次

6000元以上

不满14000元罚款

超过7400元

不满14600元罚款

从重处罚档次

14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146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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