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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政策解读

日期:2022-10-08

一、《条例》制定背景

城市供水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是重要的民生保障,更是维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对我国治水问题作出重要论述,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重庆并主持召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指出,“饮水安全要有保障,让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统筹解决饮水安全问题。西北地区重点解决有水喝的问题,西南地区重点解决储水、供水和水质达标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也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有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过境,但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700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水资源量,且水资源分布存在时空上的不均衡,渝西地区人均水资源量为876立方米,属于重度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2020年3月国务院修订《城市供水条例》,删除了“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止供水”的规定。近年来,国务院和我市相继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在供水节水方面取消了城市规划区地下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企业审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政府管理由重前置许可审批向重监管服务转变,这些改革举措的出台和实施要求《条例》作出相应修订。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供水规划和建设、特许经营、供水企业经营服务等全链条行为亟需完善;二次供水管理体制有待理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节水还存在价格机制不够完善、供水水质保障措施需要强化、节水工作有待加强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中探索总结的经验和做法,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予以固化,以利更加有力地做好城市供节水这项民生保障工作。

二、《条例》制定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在全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调研广州、厦门等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立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市城市管理局确立了《条例》基本思路和框架结构,有序开展了立法各项工作。

2021年12月,市城市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完成了立法起草工作,形成《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草案)》,并提请市政府审议。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二是书面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城市供水企业、重点用水人的意见。三是深入水厂、重点用水单位、居民小区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人民群众和相关企业意见。四是召开相关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和专家学者论证会。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59条,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96条,各方意见达成共识。2022年4月28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经2022年6月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2年7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于2022年7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条例》主要亮点

《条例》共八章、5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第三章二次供水,第四章用水,第五章节水,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15个方面。

亮点一:加强城市供水节水顶层设计。《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中心城区供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将城市供水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从法律层面上保证城市供水设施规划有效实施,突出供水工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第二章第八条)

亮点二:明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条例》明确了供水企业义务,要求供水企业保障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价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建立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水人反映的供水问题等,为人民群众喝上优质的城市供水提供保障。(第二章第十三条)

亮点三: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条例》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精神,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水人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务系统,并与政务服务平台相连接,主动公开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承诺时限信息,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便民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城市供水接入实行一网通办,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第二章第十五条)

亮点四:明确规定加强水质检测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和标准,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加强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实施检测,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的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抽查。抽查和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亮点五:对二次供水进行专章规范。《条例》第三章对直接关系广大市民用水安全、水质品质、水量配置等关注度较高的二次供水问题进行明确,从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二次供水进行具体规范,对保障广大市民权益具有积极作用。(第三章)

亮点六:加强用水人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要保证连续稳定供水,且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用水人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同时,用水人也应当按照《城市供用水合同》,根据结算水表显示水量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绕过结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不得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城市供水等。(第四章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亮点七: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置供水服务热线,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水人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政务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水人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水人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时限内处理完毕。该规定为广大市民用水问题投诉处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章第三十条)

亮点八:强化供水安全保障。《条例》对供水安全可靠性和停水管理做出专门规定,明确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第二章第二十条)

亮点九:强化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供水设施周围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弃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同时,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亮点十:明确供水企业对用水人的赔偿责任。《条例》规定,供水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等标准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第五十六条)

亮点十一:明确提出制定节约用水计划。《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此规定从顶层设计上提升城市供水使用效率,对于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亮点十二:明确要求强化节水设施建设。《条例》明确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进一步强化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三同时”制度。(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亮点十三:对高耗水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条例》规定,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从严控制钢铁、火力发电、选煤、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水上娱乐场所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逐步实现分级用水大户管理制度。(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亮点十四:明确非常规水利用。《条例》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和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这对于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变废为宝进行资源化利用、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都大有裨益。(第五章第四十条)

亮点十五:加强管网漏损控制。《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完善漏损考核体系,不断提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分区域计量系统,通过分区计量管理实施管网更新改造、漏损检测、智慧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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