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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10

现将《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渝城管局发﹝2021﹞16号)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要求“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明确“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开展《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3部法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7部部门规章、《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等9部政府规章,共计31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制定。

(三)制定过程

《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共3次征求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的意见,4次召集部分区县城市管理局论证会,并在局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了行业协会、企业主体、服务对象代表、有关市级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征询会。《实施办法》对所有的修改意见建议均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吸收,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实施办法》共19条正文和《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以下简称《裁量基准》)1个附件。

正文具体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等19条内容。《裁量基准》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分77条、城市供水节水管理部分11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分88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分14条,共计190条组成。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对本市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核心举措

一是《实施办法》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内,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实施办法》明确了依法不予处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是《实施办法》确定了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裁量档次具体罚款金额的计算规则。

三、《实施办法》特点

《实施办法》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推行轻微免罚与杜绝执法“宽松软”相结合,坚决避免“鼓励轻微违法”的误导,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既体现执法的“力度”,又彰显执法的“温度”。《实施办法》既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切实体现,更是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树立城市管理部门良好执法形象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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