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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24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要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为抓手,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通过园林城市建设,持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不断拓展城市绿地规模,努力建设结构优化、功能高效、布局合理的绿色生态系统,不断推进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城市绿化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大幅度提高。

为巩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具有长期保护价值,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绿地、生态公园等纳入永久保护绿地范围,切实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力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推动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行动;是巩固绿化质量和成效,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加快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坚实保障。

二、起草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了南京、淮安、常州、宜兴等城市关于永久保护绿地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了公众、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专项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办法》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对合理性意见进行了吸纳,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围绕永久保护绿地的管理部门和职责、确定范围、确认流程、名录管理、标识设置、禁止行为、管护制度、用地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定义与范围。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永久保护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在制定过程中通过研究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类型,《办法》明确了永久保护绿地的确定范围。同时依据《条例》第十四条:“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考虑市直管公园、历史名园的重要保护价值,《办法》明确要求城市生态公园、市直管公园、历史名园应当确认为永久保护绿地。

(二)关于确认流程。主要依据《条例》第十三条,《办法》明确永久保护绿地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工作的要求,与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协调,拟定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保护绿地的名录,上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定后,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认永久保护绿地,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整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办法》明确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确认永久保护绿地时,应公开征求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并经专家论证会论证。

(三)关于名录管理。为加强我市永久保护绿地的管理,通过研究南京、淮安、常州等城市关于永久保护绿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规定我市永久保护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永久保护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至边界、面积、确认时间、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基础信息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并定期更新。

(四)关于标识设置。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因此本《办法》规定“永久保护绿地经确认公布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统一规格的告示牌”。同时为规范永久保护绿地标识设置,展示城市管理良好形象,落实大城细管,大城众管要求,加深公众对永久保护绿地的认识,我们请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设计了统一的永久保护绿地LOGO、告示牌样式以及内容,并与《办法》一并执行。

(五)关于用地保护。为加强对永久性绿地的保护,防止永久保护绿地因各类城市建设项目随意侵占,《办法》明确永久保护绿地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范围、用途和用地性质。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确认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LOGO和告示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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