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停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11-06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不间断供水。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提供量足、质优、服务好的供水保障作为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为提高城市供水的持续稳定性,执行计划性停水行政审批要求,规范停水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政策解读:《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停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制定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把提供量足、质优、服务好的供水保障作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工作目标,明确了制定《通知》的目的是提高城市供水的连续稳定性,规范停水管理,为实现工作目标不断努力。

一、严格分级管理,降低停水事件发生

(一)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市停水管理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和指导;负责对跨区的停水或者造成3万户居民以上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计划性停水进行行政审批;负责划定供水保障市级重点区域,监督和指导区县开展重点区域的停水管理工作(市级重点区域的划分和更新另文规定);负责对违反停水管理工作要求,出现重大停水事故的查处。

政策解读:停水事件根据停水范围、影响户数、停水时长等实行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市城市管理局按照三定职责要求,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因此,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市停水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督和指导。对于跨区的计划性停水需要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通知》将其纳入市级部门的审批范围。

主城核心区正在推进的水厂布局调整,后续将形成15座骨干水厂供水的保障格局,水厂规模增大,供水区域不局限于行政区划,停水影响范围较大。为有效控制城市停水影响的户数和停水时长,参考借鉴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和《重庆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停水事故的分级管理要求,将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计划性停水纳入市级行政审批范围。

重点区域是指医院、学校、政府机关、重要生产企业、重要商圈、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场所,发生停水事件对其工作、生产和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作为供水主管部门停水管理重点进行监管,减少停水事件发生。按照与行政审批职能相对等的原则,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造成重大停水事故以上的进行调查处罚。

(二)区县主管部门职责。

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城市停水工作进行具体管理;负责办理辖区除市级审批范围以外的计划性停水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按照市统一要求做好市级重点区域的停水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停水报告和公告制度,完善停水管理台账;负责督促辖区供水企业按计划开展停水作业,协调组织应急抢修,做好停水期间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停水事故按照职能职责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政策解读: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区县政府是辖区城市供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代表辖区政府具体管理城市供水工作,负责辖区城市停水管理工作。计划性停水除市级部门审批范围(3万户以上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以外的所有停水审批均由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承担。为落实法规中要求计划性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的规定,区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停水报告和公告制度,以便于加强停水管理。

依据条例规定,区县供水主管部门有职责对供水企业实施的计划性停水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做好相应服务工作,与供水企业共同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工作,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停水事件依法移交生态环境、水利、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罚。

(三)城市供水企业职责。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科学制定停水工作计划,严格落实计划性停水行政审批申报制;负责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检修,及时处置突发停水事故;负责制定企业停水应急预案,做好停水期间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政策解读: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计划性停水报批制度,为减少停水次数,提升城市供水连续稳定性,供水企业应当统筹安排年度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停水工作计划,落实供水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减少突发停水问题发生,对突发的停水事故要组织应急检修队伍及时高效处置,尽快恢复供水。供水企业实施计划性停水作业,需制定停水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通过互联互通供水管道临时调水,减少停水影响范围和停水时间,要有超出计划停水时间的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用水。

二、根据停水原因,实施停水分类管理

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停水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城市停水原因,可以分为计划性停水和事故性停水两类。计划性停水是指因供水企业自身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等原因引发的停水,或者由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电力保障等外部原因引发的停水。计划性停水须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供水企业要统筹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停水工作计划,着力压减停水次数,实施停水作业要提前24小时发布停水公告,制定停水工作方案和应急保障方案。事故性停水是指因水源水被污染、制水供水设施设备突发故障、供水管道爆管,供水设施遭第三方施工破坏等引发的停水。供水企业发现事故性停水后应立即组织抢修,在抢修的同时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抢修,并落实分级上报和责任追究工作。

政策解读:根据导致停水事件发生的原因,将停水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计划性停水和事故性停水,针对不同的停水类型,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管理政策。计划性停水是指供水企业因自身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更新引发的停水,或者是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电力保障等外部原因引发的停水,一般是供水企业可以提前进行统筹计划的停水,必须按照相关条例规定落实计划性停水行政审批,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实施计划性停水的供水企业还需制定停水工作方案和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停水影响范围、户数、停水时长、停水工作内容、应急保障措施等,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对因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电力保障等外部原因引发的计划性停水,还需要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批复,以此证明实施停水的必要性。事故性停水是指水源水被污染、制水供水设施设备突发故障、供水管道爆管,供水设施遭第三方施工破坏等引发的停水。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加强城市供水设施设备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供水企业在实施抢修的同时应当报告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并按照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事故性停水及时报告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时根据导致停水事故的原因,移交相应的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市城市管理局将加大对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停水管理工作的督办力度,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水事件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政策解读:市城市管理局按照部分职责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水事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停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停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停水管理工作,严密组织实施停水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辖区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和执法工作,减少事故性停水。

政策解读:为了提高停水管理水平,压减停水次数,《通知》给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了思想认识、组织领导、专人管理等加强停水管理的措施。同时,还通过与辖区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动协作(如建设执法、环保执法、水行政执法等),及时做好破坏城市供水设施设备的执法处罚工作,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刚性,减少施工破坏供水设施的问题发生。

四、其他

本通知要求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工作开展和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政策解读:《通知》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后续根据停水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相应法规制度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调整。

附件:停水分类管理原则




附件

停水分类管理原则

序号

停水类型

停水原因

管理原则

1

计划性

停水

因自身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等原因引发的停水,或者由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电力保障等外部原因引发的停水。

1. 制定年度计划。城市供水企业每年底前对下年度的供水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新改造进行梳理汇总,科学制定停水工作计划,并报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2. 停水次数要求。为提高城市供水的连续可靠性,每座城市自来水厂(含供区)每年因自身供水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新引发的计划性停水一般不超过2次。因其他工程建设、电力保障等外部原因造成的计划性停水,应根据情况科学统筹安排施工,减少停水次数。

3. 行政审批。计划性停水实行行政审批制度,供水企业填报停水申请表格,上报停水工作方案,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下达审批意见书,并督促供水企业按照计划实施停水作业。对造成1000户(含1000户)以下停水且不超过6小时的停水可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供水企业实施停水作业前须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可在实施完成后补办相关手续。

4. 停水工作方案。包括停水期间作业内容、工序安排、停水影响范围、时间,停水期间的应急保供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因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电力保障等非供水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的计划性停水,还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复等证明文件。计划性停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应安排在每年高峰供水以外时间段实施,应避开节假日和重要会议活动等时段。

2

事故性

停水

因水源水被污染、制水供水设施设备突发故障、供水管道爆管,供水设施遭第三方施工破坏等引发的停水。

1. 组织抢修。供水企业发现事故性停水后应立即组织抢修,在抢修的同时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管道口径,事故停水时间应当控制在:DN300以下抢修恢复供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DN300-DN700抢修恢复供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DN700以上抢修恢复供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2. 组织协调。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赴现场监督指导供水企业实施应急抢修,通过城市供水互联互通管道调度平衡供水需求,尽量减少停水时间和影响范围,同时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3. 分级上报。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或者可能导致停水超过24小时的重大或特大停水事故,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须立即向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政策解读:计划性停水管理的原则:一是因自身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维护更新引发的计划性停水,供水企业可根据自身年度工作安排梳理汇总,进行统筹合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性停水工作计划。为保证停水工作计划,供水企业制定的计划性停水工作计划需报至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二是为提高城市供水连续稳定性,同时又能保证供水企业实施必要的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更新,将每座城市水厂(含供区)因自身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的计划性停水次数规定为2次,因其他工程建设、电力保障等外部原因引发的计划性停水,未明确规定次数,根据实际统筹安排。三是行政审批要求,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实施计划性停水必须落实行政审批,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支持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和停水管理,将1000户(含1000户)以下停水且不超过6小时的停水实施停水作业前须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实施完成后补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四是停水工作方案方面,要求供水企业制定计划性停水工作方案,对方案应当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对采用应急互联互通管道减少停水范围、应急供水保障措施、停水时机等提出相关要求。

事故性停水管理的原则:一是对应急抢修进行明确。供水企业发现事故性停水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规范及管道抢修工作实际,将不同管径的管道抢修和恢复供水时间做出原则性规定。二是对应急抢修的组织协调进行明确。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供水企业实施应急抢修,通过互联互通管道减少停水范围和停水时间,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供水企业实施应急抢修工作,尽快恢复供水。三是对分级上报进行约定。按照停水事故分类,规定发生重大停水事故(影响3万户居民且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及时报告市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