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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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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