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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命名规则有什么要求?

日期: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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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与当地行政区划、人文习俗、历史文化、自然地理等特征相适应。

(二)应当与城市规划所明确的游憩、服务、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主要功能相适应。

(三)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文限制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作为城市绿地专名。

(四)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人名作为城市绿地专名。

(五)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外企业名、国外产品名和商标名作为城市绿地专名。

(六)通常情况下,城市绿地专名不得超出4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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