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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签订延续经营协议,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同意延续许可决定的,应当根据延续经营协议换发《许可证》。延续经营协议作为《许可证》的附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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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