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倾倒船舶垃圾;
2.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3.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4.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