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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主动接受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定安全供水计划,规范操作、安全运行,提供优质可靠的供水保障;完善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建立健全水质自检制度,按要求开展日、月、季度、半年、年度水质检测及特殊检测监测等工作;定期上报水质检测数据、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公众监督;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加强水质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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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