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心城区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试行)》适用哪些违法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对中心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规定了6种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
(3)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
(4)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
(5)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6)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违法建设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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