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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有哪些行为?

日期:2022-10-23

(一)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三)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四)因经营者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经营服务;

(五)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六)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他用途;

(七)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

(八)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九)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十)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经营协议等中对上述行为作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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