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征求《重庆市非主干道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非主干道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以下简称摊区(点))设置与管理,维护城市街面秩序,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重庆市非主干道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各界人士可通过邮箱方式于2019年10月15日前反馈意见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杨少坤 邮箱:375801087@qq.com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重庆市非主干道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非主干道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以下简称摊区(点))设置与管理,维护城市街面秩序,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摊区(点)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外乡镇政府所在地摊区(点)的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置原则) 摊区(点)的设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
(二)统筹协调、相对集中、分类设置;
(三)兼顾民生、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四)科学布局、合理规划;
(五)安全卫生、不扰民、不影响市容市貌。
第四条(设置程序) 摊区(点)设置的位置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镇街提出布点规划,经本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也可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布点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设置要求) 摊区(点)设置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两侧禁止设置各类摊区(点)。
(二)学校大门两侧200米范围内及化粪池区域禁止设置各类摊区(点)。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立体交通设施、隧道、机场、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出入口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摊区(点);
(四)各类摊区(点)设置应坚持靠边靠后,不得损坏市政设施,不得占用公共绿地、盲道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配电(气)箱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摊区(点)设置后,人行道应保留不小于1.5米的宽度,确保行人通行。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镇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前款要求,另行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季节性蔬菜、水果销售摊区(点)。
第六条(设置规范) 摊区(点)设置后,区县城市管理部门、镇街应按以下要求加强摊区(点)规范:
(一)摊区(点)的设计应做到结构合理、整洁完好、外型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统一设施的样式、规格、色彩、材质等。
(二)摊点应设置统一规范的标牌由经营者悬挂,并编号管理。
(三)摊点遮阳伞或篷盖高度不得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得超过1.5米。
(四) 禁止使用彩条塑料布、竹竿等材料搭设摊区(点)设施。
第七条(准入范围) 摊区(点)实行经营准入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入经营。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服务或从事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食品销售。
第八条(审核程序) 经营者申请进入摊区(点)经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证件,持《重庆市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申请书》报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许可证》;许可证上注明经营地址、使用面积、经营项目、有效期限和申请人、联系电话等;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食品摊点经营者应当持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管理要求) 摊区(点)内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文明经营,服从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二)在规定的位置,悬挂统一的编号标牌,并按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规范经营,不得擅自挪动位置、扩大经营面积、改变经营时间。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应落实“三有、三限、三控”(有经营许可、有垃圾收容器、有防渗漏地垫,限时间、限地点、限规模经营,控噪音、控油烟、控隐患)措施;摊区(点)内从事露天烧烤的,须同时使用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炉具。
摊区(点)经营时段由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夜市22:00以后继续经营的,应当设置“请勿噪声扰民”提示牌,提醒消费者文明消费。
(四)不得在摊区(点)周围乱堆放、搭建、吊挂、张贴及放置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确保摊区(点)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五)与所在位置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六)经营者应当缴纳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摊区(点)因城市建设、环境整治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等需拆除时,经营者应积极支持做好配合,无条件撤场。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镇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摊区(点)内经营户的管理。同时要明确退出条件,严格执行退出制度。
第十条(相关处罚) 对摊区(点)内经营者违反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及处以罚款、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罚。
(一)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在摊区(点)内经营的,由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转让、出租、出售《非主干道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进入许可证》或受到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整改的经营者,撤销《非主干道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进入许可证》,并三年内不予再次发放。
第十一条 (施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重庆市非主干道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
进入经营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照 | |||||
身份证号码 | ||||||||
住址 | ||||||||
联系电话 | ||||||||
申请进入摊区(点)位置 | ||||||||
经营 | 申请使 用面积 | |||||||
申请 | 经营 | |||||||
申请人承诺(抄写):我承诺: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如因城市建设、环境整治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等需拆除时,无条件自觉撤场。 | ||||||||
经营地所在街道意见: | ||||||||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重庆市非主干道临时经营性占道摊区(点)
进入经营许可证(样本)
临时占道经营性摊区(点)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二)按批准的地点、时间、范围规范经营,不得擅自挪动位置、扩大经营范围和面积、改变经营时间。
夜市22:00以后继续经营的,应当设置“请勿噪声扰民”提示牌,提醒消费者文明消费。
(三)不得在摊区(点)周围乱堆放、搭建、吊挂、张贴及放置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确保摊区(点)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四)与所在位置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签定卫生责任书,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五)经营者应当缴纳清洁费和垃圾处置费。
(六)临时占道经营性摊区(点)因城市建设、环境整治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等需拆除时,经营者应积极支持做好配合,无条件撤场。
(七)许可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售临时占道经营摊区(点)进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