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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日期:2025-06-30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力,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1.按件计收: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2 重庆市城市管理 本级 政府部门 生活垃圾处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城市生活
垃圾的收
运、处置等
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110元/吨;
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4元/㎡.月-0.55元/㎡.月
政府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目前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代收
3 重庆市城市管理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占用城市道路和占用挖掘修复 1.城市占道费
占用城市道路(不含摊区、摊点),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20元。主干道及非主干道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2.占用挖掘修复费:详见渝价〔2009〕442号
政府制定
市发改委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4 重庆市城市管理 本级 政府部门 绿化占绿补偿费 补偿类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弥补公共利益损失 移植:5元—20万元·(株/平方米/丛)
砍伐:15元--9500元·(株/平方米/丛)
临时占用:0.5—5元/天·平方米
占用:1000—8000元/平方米
政府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
5 重庆市城市管理 本级 政府部门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 重庆市城市管理 本级 政府部门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7 重庆市城市管理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8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参公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9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参公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10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参公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参公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1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3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4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5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6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17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补偿类 提供代为修复和应急处置服务 参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该标准中未包含的设施类别按照市政设施工程造价标准收费 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快速路管理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细化完善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等4个单位主要职责的复函》
(渝委编办【2020】141号)

18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市政设施维护工程相关技术服务、材料加工等技术服务等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细化完善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等4个单位主要职责的复函》
(渝委编办【2020】141号)

19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照明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照明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照明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照明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3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照明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24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照明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照明设施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迁移、拆除、安装等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细化完善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等4个单位主要职责的复函》
(渝委编办〔2020〕141号)

25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供节水事务中心 参公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6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7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8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9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30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培训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职业技能与鉴定培训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更名的复函》渝委编办﹝2021﹞52号
3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对外合作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校地、校企、校校合作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通知(教职成〔2018〕1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更名的复函》渝委编办﹝2021﹞52号
33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4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5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36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7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8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
市政信息中心
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9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
市政信息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40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 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 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4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3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44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5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动物繁育、饲养、保护、展出、研究、科普宣传等相关技术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园林局所属有关事业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渝编办〔2008〕348号)
46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品牌授权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有技术、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许可使用、转让费、商标授予权费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园林局所属有关事业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渝编办〔2008〕348号)
47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门票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公园游览与娱乐项目组织管理,及动物保护展出与科学宣传教育。 团体票:淡季20元,旺季25元;
年票:200元-240元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
(折扣标准由本单位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重庆动物园正式淡旺季门票价格的通知》(渝价[2011]4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5A级景区及市管4A级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渝价[2018]159号)
48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门票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观光旅游 温室:50元;中心园区:花季30元、旺季16元、淡季15元;大金鹰:12元;一棵树:旺季30元、淡季15元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折扣标准由本单位制定)
渝价(2014)153号、渝价(2015)145号、渝价(2011)58号、渝价(2018)159号、渝价(1999)353号
49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50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动植物资源调查,园林生态土壤监测检测、评价,植保防护等风景园林技术咨询与指导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园林局所属有关事业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渝编办〔2008〕348号)
53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设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等设计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园林局所属有关事业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渝编办〔2008〕348号)
54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园林绿化技术服务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苗木栽植、养护等园林绿化工程相关技术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园林局所属有关事业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渝编办〔2008〕348号)
55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课题研究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科研课题研究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园林局所属有关事业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渝编办〔2008〕348号)
56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专利技术及商标授权、使用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有技术、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许可使用、转让费、商标授予权费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园林局所属有关事业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渝编办〔2008〕348号)
57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8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59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规划编制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国土空间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等规划研究、评估、编制等服务 双方协商 市场调节价 《中共重庆市委编办关于调整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2025〕2号文规定的单位宗旨)
60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设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规划设计、景观设计、城市更新、海绵设计、城市体检、公园运营、文化创意 双方协商 市场调节价 《中共重庆市委编办关于调整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2025〕2号文规定的单位宗旨)
6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工程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项目可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咨询服务费、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咨询服务费、交通影响评价咨询服务费、PPP项目咨询服务费、项目后评价咨询服务费、工程概预算编制及审核,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项目驻场、土壤调查、土壤检测、土壤改良 双方协商 市场调节价 《中共重庆市委编办关于调整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2025〕2号文规定的单位宗旨)
6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信息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人工智能、数据处理、数据归集、软件开发平台建设、可视化制作、资料图表数据化、城市管理领域软件系统开发、运维、城市园林绿化摸底调查、创建调查、城市园林绿化指标分析、古树名木普查、智慧园林城市园林绿化体征指标数据采集、分析、转换 双方协商 市场调节价 《中共重庆市委编办关于调整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2025〕2号文规定的单位宗旨)
63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咨询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策分析、智库建设维护、会议服务、奖项申报 双方协商 市场调节价 《中共重庆市委编办关于调整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2025〕2号文规定的单位宗旨)
64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研究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标准体系研究 双方协商 市场调节价 《中共重庆市委编办关于调整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2025〕2号文规定的单位宗旨)
65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6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7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8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9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治理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70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7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73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74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5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对外合作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校地、校企、校校合作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通知  教职成〔2018〕1号、《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园林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渝编办〔2008〕348号
76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培训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园林绿化技术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园林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渝编办〔2008〕348号
77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园林绿化工程质监安管、建设及相关技术指导、咨询等;苗木、盆景桩头、珍稀植物、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等普查、清理、评估、价格认定等;植物花卉、苗木等鉴定、管护、病虫害治理、推广运用等;技术方案编制、评审和实施;生物多样性、绿地现状调查、方案编制等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2023】55号
78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园林绿化管养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绿地管护养护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2023】55号)、重庆市城市公共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101号)
79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80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8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苗木价格指导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重庆市常用苗木指导价格发布 200元一期指导价(包含纸质书或电子文档一份) 市场调节价 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2023】55号、2000年《重庆市物价局改革书报刊价格管理通知》
8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园博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83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园博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84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园博园管理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苗木及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修复费 补偿类 园区苗木死亡、毁损或设施设备损坏等修复 成本价 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市园博园管理处的批复》三定方案中本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园区内设施维护与管理,园区内绿地管理、古树名木管理  渝编【2011】20号
85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协会 行业协会 会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会长20000元/年;
副会长10000元/年;
理事4000元/年;
监事4000元/年;
会员2000元/年。
市场调节价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02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5〕32号)
86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协会 行业协会 咨询培训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开展垃圾分类标准、实操技巧、案例解析等培训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关于同意成立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协会的批复》(渝城管局〔2020〕104号)、《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协会章程》
87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会 行业协会 会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1、会员: 2000 元/年;
2、优服会员: 5000 元/年;
3、理事、监事单位: 1 万元/年;
4、副会长及以上单位:2 万元/年
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02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5〕32号)
88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会 行业协会 咨询培训
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开展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全闭环管理、案例解析及互动指导等培训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关于同意重庆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会的批复》(渝城管局〔2020〕109号)、《重庆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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