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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的公告

日期:2024-09-06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4年09月12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是经营性的城市公共环卫服务项目,即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授权的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服务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非适用范围:由相关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服务作业,或者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的场所、区域,其内部环卫服务项目等,均不属于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

二、审批机构:行政许可的办理分为市、区县(含自治县,下同)两级,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其余区县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涉及跨界运输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规定办理。

三、审批实施时间:2024年9月12日起,《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各审批机构将按照新的审批办理要求开展工作。9月10日起我局将对渝快政审批办理流程、内容等进行调整,相关审批申请无法正常办理。9月10日前,相关审批工作仍按原申请办理方式正常开展。

四、确定服务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服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从具备条件的企业中确定服务企业。确定服务企业过程中,业主单位不得将取得行政许可作为确定服务企业的前置条件。任何社会单位不得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相关经营性活动,城市管理部门将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许可办理:中标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经营协议后,向对应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企业按照经营协议约定组建项目公司实质开展服务的,应当由项目公司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企业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服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不予行政许可,且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服务企业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撤销,且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六、告知承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服务企业,其履诺情况将纳入后续日常监管,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该服务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七、证件管理:行政许可应当妥善保管,发现服务企业擅自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许可延续:服务企业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与项目业主签订延续经营协议后,在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对应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本公告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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