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飞、陈旭:
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你们室外违法建设一案,因我局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渝荣城违建限拆告字〔2025〕4137号),内容要点:你们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玉带路91号(礼悦东方A区)29幢2单元3-2第3层室外露台、第3+1层室外露台及屋顶层扩建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共5处,建筑面积16.84平方米),未经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限期拆除(回填)16.84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你们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不影响本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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