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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电-第1眼:罚款+拘留!举报这种行为最高奖励1万元→

日期:2025-04-02

罚款近10万、行拘13天……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不仅破坏城市环境,还可能面临法律严惩!一起来看重庆市大渡口区发生的这起案件 ?

基本情况

1月19日晚间,重庆车已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吴某及组织者蒋某某破坏文家湾立交附近安装的物防设施,进入二纵线大渡口区跳磴镇路段(中航昕晖璟辰小区附近)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总量100余立方米,倾倒物为废旧砖头、石块等建筑垃圾。

该路段由重庆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修建,尚未建成通车,由建设单位中铁十九局进行日常监管。经溯源调查,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来源于两江新区“重庆N.98数字产业园改建工程”,施工单位为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查处情况

首先,重庆车已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运输车辆故意破坏物防设施,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影响二纵线道路通车进度,且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重庆车已物流有限公司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98万元。同时,将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于1月24日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1月24日,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跳磴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蒋某某、吴某2名涉案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3日处罚。

其次,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对“重庆N.98数字产业园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您的一次举报,可能阻止一场污染;您的一份自觉,就是为城市添一份光彩!若发现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欢迎参与重庆正在开展的有奖征集活动进行举报,最高可获1万元奖励。

(TV记者 蔡强 杨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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