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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罚款+拘留!举报这种行为最高奖励1万元

日期:2025-04-02

第1眼TV-华龙网讯 罚款近10万元、行拘13天……4月1日,记者从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获悉,近日,大渡口区查处一起乱堆乱倒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不仅破坏城市环境,还将面临法律严惩。

驾驶员破坏物防设施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据了解,1月19日晚间,重庆车已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吴某及组织者蒋某某破坏文家湾立交附近安装的物防设施,进入二纵线大渡口区跳磴镇路段(中航昕晖璟辰小区附近)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总量100余立方米,倾倒物为废旧砖头、石块等建筑垃圾。

该路段由重庆城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修建,尚未建成通车,由建设单位中铁十九局进行日常监管。经溯源调查,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来源于两江新区“重庆N.98数字产业园改建工程”,施工单位为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罚款近十万元、行政拘留13日

根据查处情况显示,重庆车已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运输车辆故意破坏物防设施,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影响二纵线道路通车进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重庆车已物流有限公司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98万元,同时,将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于1月24日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1月24日,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跳磴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蒋某某、吴某2名涉案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3日处罚。

其次,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对“重庆N.98数字产业园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举报建筑垃圾、废弃油脂违法行为有奖励

据了解,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此前发布通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城市市容和保护生态环境。

从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本次公开征集有两种方式举报,市民可通过“重庆城市治理”微信公众号—“群众参与”—“有奖举报”,以及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举报。举报事项经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问题类别和属性给予举报人1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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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这些行为可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1. 建筑工地进出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进出口路面未硬化,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

2. 建筑垃圾消纳场进出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进出口路面未硬化,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

3. 建筑工地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未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的。

4. 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

5. 在城市道路上的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建筑垃圾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

6.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

7. 施工单位擅自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8.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的。

9.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取得《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运输建筑垃圾的。

10.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运输过程中实施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违法行为的)。

11. 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

12. 建筑垃圾消纳场存在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13. 施工单位未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的。

14.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含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油水隔离池等排水、排烟、排污设施中的油水混合物)”。

1. 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

2. 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

3. 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

4. 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单位未将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到指定转运站。

5. 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单位未将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

6. 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收集。

7. 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运输。

8. 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处理。

9. 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擅自处理市外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

举报奖励认定有关说明:

1. 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个有效举报人;

2.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领取和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3. 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4. 被举报对象被查实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

5. 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工勤、协管等)举报上述事项的,不予奖励;

6. 举报问题已被执法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不予奖励;

7. 行业内部“吹哨人”需提供劳务合同等能有效证明自己是被举报单位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人员的资料。

8.本通告内容及具体执行,由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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