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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水质定期检测、高耗水行业定额用水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9-22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现场。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 7月22日,《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9月22日,《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在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召开,对该《条例》进行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共八章58条,对重庆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安全与应急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要求。

供水

——实行一网通办 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向社会公示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供水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供水规划和建设、供水企业经营服务等全链条行为亟需完善、供水水质保障措施也需要强化。这些问题,在此次《条例》中,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要求。

《条例》明确,城市供水要保障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水人反映的供水问题。停水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应急供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针对水质安全保障问题,《条例》还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和标准,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的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抽查,抽查和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今年我们计划对全市城市水厂开展不少于50次的水质抽检,抽检结果每月都将在市城市管理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重庆市供节水事务中心主任余德芬表示,同时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月也会开展监督检测,定期上报水质检测结果。

此外,《条例》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水人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相连接,主动公开办事指南,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便民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城市供水接入实行一网通办,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用水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供水企业24小时接受用水人咨询

《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要保证连续稳定用水,且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用水人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同时,用水人也应当按照《城市供用水合同》,根据结算水表显示水量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绕过结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

《条例》指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置供水服务热线,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水人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政务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水人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水人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时限内处理完毕。

“《条例》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重视重大民生问题,明确市城市供水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对于规范城市供水、节水、用水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市城市管理局供节水处处长彭冠英说。

节水

——鼓励使用再生水 高耗水行业用水实行定额制定

《条例》明确,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进一步强化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三同时”制度。

同时,《条例》针对高耗水行业用水实行定额制定,从严控制钢铁、火力发电、选煤、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逐步实现分级用水大户管理制度。

并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和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据了解,这对于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变废为宝进行资源化利用、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都大有裨益。

此外,《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完善漏损考核体系,不断提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分区域计量系统,通过分区计量管理实施管网更新改造、漏损检测、智慧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

(王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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